什么是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又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民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 问题作出行政决定。
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具体区分以下两个部门:
申请机关:房屋征收部门
作出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应当具体审查作出上述行为的机关是谁,以防出现被拆迁办、镇政府等无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所误导,因对法律的不了解造成被迫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
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在对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救济:
1.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无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中,均表示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上述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可能遇到政府在补偿决定书中未提及救济途径的可能,但对此并不影响百姓对权利的主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及时提起程序阻止强拆的进逼对于被征收人的维权来说是最为重要的事情,绝没有任何打折扣、含糊的余地!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稀里糊涂就错过了对征收补偿决定提程序的期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才想起来要维权,局面就会变得极为被动、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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