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首先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其次是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予以补偿。
补偿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主要步骤之一,是关系被征收人核心利益的重要环节。
如果在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房屋被征收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的规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所以,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会将原本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房屋及相关财产的价值转化为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征收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如果赔偿与补偿指向的客体基本相同,这种赔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
此外,为了防止征收机关"以赔代补"、恶意违法强拆行为的发生,赔偿的金额原则上不能低于补偿的数额。
因强拆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
如果审理法院未对原告主张的客观存在的被拆建筑物价值损失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数额应是多少没有依法予以认定并体现在赔偿数额中,属于遗漏诉讼请求;
如果审理法院未对原告主张的建筑物附属物和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请求作出相应裁判,属于遗漏诉讼请求。
如有发现以上情况时,要及时根据法院的判决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果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有效维权期限内及时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后会直接发回一审法院让其重审。
其次,凯诺律师在此需要提醒众多当事人的是,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如果不提出上诉,将会视为你已服一审判决。即使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问题的,只要超过上诉期期限后,一审判决依然生效,而作为当事人则必须坚决执行此判决。所以,不上诉,便将不会存在二审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本文节选改编自:
最高法院判例: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仁杰粮油公司诉西宁市城东区政府房屋强制拆迁行政赔偿案
案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7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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