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的社会成本的通常意义为: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之间有一定的分离,比如说扔垃圾,你要承担一定的成本,但是把垃圾扔到大街上,你自己的个人成本就小了,社会因此承担的成本就大了。但这周的社会成本问题却不是在这个层面上讨论的。
社会成本问题——伤害与被伤害
薛老师在正式开讲之前,问了几个问题:
- 牛吃了邻家的小麦,牛主人是否必须阻止?
- 烧煤的火车头溅出火星,烧了农地里的亚麻,是否应该赔偿?
- 产生大量污染的水泥厂,是否应该停业以保护居民健康?
- 强迫工厂安装废气过滤装置,就能减少工厂对大气的污染,对不对?
这些问题的回答在大多数人看来都是肯定的,因为它们有个共同的特点:** 一方伤害了另外一方,伤害者对被伤害者当然需要做出赔偿,同时我们要限制伤害者对被伤害者造成伤害。** 希腊有句名言:“行使你的权利,但应该以不伤害别人的权利为界”。
- 牛吃小麦,牛伤害了小麦。
- 修高楼的酒店,它修起来的高楼会伤害了游客在游泳池边上享受阳光的权利。
- 火车喷出来的火星伤害了农夫宝贵的亚麻。
- 糖果商的噪音,伤害了医生给病人看病所需要的安宁。
- 养鸡场发出来的恶臭,伤害了居民应该享受到的新鲜空气。
- 水泥厂带来的灰尘和震动,伤害了周围居民的健康。
然而当大家都一致这么认为时,有个叫做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的经济学家却有不同意见。
社会成本问题——值得与不值得
举个例子,有两家相邻的酒店,左边的那家酒店,有一个很漂亮的游泳池;右边那家酒店,它刚好要在自己的土地上盖一幢14层的副楼,要是这幢副楼盖起来的话,就会挡住东边过来的阳光。游泳池没有阳光,吸引的客人就会少,收入就会受到影响。于是,左边这家酒店跑到法院,去要求禁止右边的酒店盖副楼。从这个例子来说,左边那家有游泳池的酒店为自己辩护会说,右边的酒店你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副楼,可是别修得那么高,把我要的阳光给挡住了。但是右边那家酒店也可以为自己辩护说,左边那家酒店,你要在游泳池旁边享受眼光,就好好享受,但是别妨碍我修自己的副楼。
可见“行使你的权利,但应该以不伤害别人的权利为界”这句话,不同立场的人可以做不同的辩护。
于是科斯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 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 这些案例在我们看来是一方在伤害一方,但科斯认为这个角度不对,而应该看成是双方在争夺一些稀缺的资源。
另一个例子,有两块相邻的地,左边的地种小麦,右边的地在养牛。这时候,那头牛如果冲过栅栏,跑到小麦地上吃小麦,从科斯的观点来看,这不是牛在伤害小麦,而是牛跟小麦在争夺同一块地,上文说的两家酒店争的也是享受阳光的权利,水泥厂和居民争的是空气等等。
这个爆炸性的观点出来后,不用想就知道很多人会争先恐后地跑来批评,于是科斯为了能把自己的观点更明确地阐述出来,于1960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可即便这样,也依然抵挡不住持续而来的批评声。
法律经济学者、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爱泼斯坦(Richard Epstein)对所有的这些争论做了个总结,假设前面提到的所有案例:
- 如果两个资产的所有者是同一个人,会发生什么情况?
- 如果是两个人会发生什么情况?
- 如果是三个人会发生什么情况?
比如牛跟小麦之争,头脑风暴一下,假设牛跟小麦都同时属于一个主人,这时候他一定会说,牛绝对不能吃小麦吗?不会。牛能不能吃小麦,取决于牛肉能卖多少钱,小麦能卖多少钱。如果小麦价格贵,那牛当然不能随便吃小麦;但是如果牛肉价格卖得足够高,那牛当然可以吃小麦,不仅吃小麦,我们还要给它听莫扎特的音乐,给它按摩呢。
再比方说,火车喷出火星烧着亚麻的案子,如果铁路公司、亚麻和农地都是同一个主人的话,他会怎么做?你要知道,要防止火车喷出来的火星烧着亚麻,有好多办法。如果你说铁路公司要负全责,那么铁路公司就得采取这样或者那样的措施,来防止它喷出的火星烧亚麻。比方说火车要改成动车,这可能吗?这是在1914年的案子,不可能吧;那可以在铁路沿线修筑起高墙,这样能防止火星喷出来,但这成本就非常高了;也可以让铁路改道,这样的成本也非常高了;也可以跟沿途所有的农夫达成协议,多买他们铁路边上十米的地,好让农夫不把亚麻堆放在靠铁路太近的地方,这样也能防止意外,但这样做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你能想象到,如果铁路跟农庄是同一个人所有的话,他当然会采取最便宜的办法来避免意外。其实这个案子当时判决的时候,就有过这么一个细节。
当时大部分的法官都认为铁路应该赔偿农夫,但是有一位著名的法官,他名字叫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这位法官就在判词旁边写了一个个人意见。他说:“虽然我们都认为铁路应该赔偿农夫,但是我们设想一下,如果铁路跟农夫的总收入总产出不能够达到最大的话,那么农夫可能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铁路和农地都归一个人所有的话,他当然会说,“我能不能把堆放亚麻的地点稍微挪远那么一点点,意外就能够避免了。”这是最便宜的办法,你不会买了一些鞭炮回家,说你非要放到炉子边,因为鞭炮是你的,这个家你做主。你会倒过来说,既然鞭炮是你的,炉子也是你的,那就把鞭炮放得稍微远一点。这个想法非常重要。正是基于这个想法,科斯的意思是说,铁路烧着了亚麻,但是责任可能在农夫。因为农夫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比铁路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低得多,谁付出的成本更低,谁就应该担当更大的责任。如果这样来分摊责任的话,整个社会为了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总成本就会达到最小。
科斯定律
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不是一方伤害另一方,而是双方都在争夺稀缺的资源,在会产生互相伤害的事件中,谁避免伤害的成本最低,谁就应该承担最大的责任,这样分摊责任,整个社会为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总成本就会达到最小。
也就是换句话说,谁能够把资源用得更好,资源就应该落到谁手上。但这句话有没有条件?难道是个强盗逻辑?
举个例子,钻石最早是归谁的。钻石最早是归矿工的,因为是矿工把钻石给挖出来的,但你有没有见过,那些矿工满脖子都挂了钻石项链呢?没有。钻石都跑到哪去了?钻石不远万里跑到了白富美的脖子上,跑到了她们的手指尖上。谁用得好就归谁。
再比如说,淘宝网店数据归谁所有?有许多顾客在淘宝逛店,逛店就会留下逛店的电子痕迹,这数据归谁所有?你可以说这数据归顾客所有,因为店是他们逛的,数据是他们逛出来的;你也可以说数据归电商所有,顾客既然来到电商的店里逛,那么留下的电子足迹就应该归电商所有;淘宝平台也可以说归自己所有,因为这些数据是在淘宝的平台上产生的,存在其平台上,所以这些数据应该归其所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你觉得这些数据应该归谁?根据科斯定律,我们可以预测,这些数据不管最开始是谁产生的,不管它存在哪里,最后谁能够把这些数据用好,他们就会不断折腾、不断争取,最后数据会落到他们手上。谁能够把这些数据用好呢?逛店的顾客用不上这些数据,电商也不太能够把这些数据用好,淘宝平台用好这些数据的可能性更大。最后,是那些做电商商品页设计的人,他们对这些数据特别敏感,这些数据对他们特别有用,他们就会努力去获取这些数据,从而把网页设计得更加得体。所以,如果我们能够做制度设计的话,就应该把制度设计成,尽量方便能够更好运用数据的人得到这些数据,尽量减少当中的阻碍。这样这些数据就能产生更大的效益。谁用得好就归谁。
** 一项有价值的资源,不管从一开始它的产权谁属,最后这项资源都会流动到最善于利用它、最能最大化利用其价值的人手里去。这是科斯定律的一个重要含义。而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应该尽量让这种资源的流动和分配更容易更方便,从而提高各项经济资源的使用效率。**
薛兆丰的经济学课
20170327-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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