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是什么,此问题通常在两个角度被理解。一是外在观察者,往往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角度去理解;二是内在参与者往往从法律实际是什么的角度去理解。
一个外在观察者类似于人类学家这样的角色,总是先希冀从一个纯粹客观角度认识法律的概念,进而扮演一个如同“立法者”般的角色去丰富法律的概念,而往往对于实际上法律是怎样的并无关心。
一个内在参与者即法律行业工作者,总是希望用法律解决实际的问题的,他们忽略很多价值上的东西,认为法律的重点在于实际运用。在实践中慢慢提炼法律的真正范围。
正方:常识性法律观点(外在观察者角度)认为法律就是权威者发布的明确的文字。认为法律文字就是纯粹客观的,法律怎么说我们怎么做,法律没说的,我们就不能自己添加。”
反方:里格斯案、三位一体案(内在参与者角度)。前者认为法律是抽象出来的原则,后者认为法律是立法的意图。
round 1
正方:针对里格斯。1.《遗嘱法》没规定啥了被继承人就丧失继承权 2.如果剥夺继承权使得法律变得不确定不可预测 3.去揣测被继承人的意思本就是在价值上的臆测 4.有问题也该交给立法机关而不是法官自己想
反方(共同):正方首先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背离规定的现象。
其次,在理论上正方本身就不能自洽。1.权威机关制定的规范叫法律,那么权威机关本身是谁来定义的,是循环定义吗?2.法律是一种规范,那么规范又是什么呢?上位概念模糊 3.语境不同,语词的理解也不同。
反方(里格斯案法官):1.所有明确规定都赖于潜藏的价值 2.制度中的各种判决不能自相矛盾(不能违背判例共同的原则)3.违反道德的正义势必违反所有法律共同展现的正义 4.立法机关为避免矛盾同样会考虑原则
反方(三位一体案法官):1.政治正当性不考虑文字而是让人们尊重立法者意图;2.只有知道立法者的意图才能保证中立和客观 3.在别的方面人们不能揣测立法者意图,但在道德问题上不必争议。
个人小感:如果把法律看成一个孩子,那他在出生之初就已经带有政治性的基因,即正当性。所以从政治说办案,就是谈正当性
round 2
正方:1.法律的价值原则不仅仅限于公平正义,还包括稳定性和预测性 2.认为法律文字存在模糊性需要解释,那么立法者意图也有模糊性
反方(里格斯案法官):正方恰恰证明了我方观点。你认为适用法律明确规定的理由在于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价值和原则时,已经考虑了各种法律价值和原则权衡了轻重。你认为一种价值原则优于另一种。这种思考本身就预设了运用法律明确文字规定应以一种价值或原则为根据。
反方(三位一体案法官):解释文本含义。对话资料优于陈述资料。作为立法意图的有关资料,通常是以对话交流形式表现,而法律文本文字便类似于某人自述材料。
总结:正方反方,在论说自己的法律概念时,都没有采取纯粹客观观察的立场,主要理由和证据并不来自可客观证实的现实资料,而是来自基本的价值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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