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大学三年多对法学的接触,最近有一个问题一直萦绕脑海,挥之不去——法律到底是什么?它的魅力缘何而来?
法律是什么?这看起来似乎是个十分可笑的问题,学了三年了连法律是什么都不知道,岂不是白学了?后来想想,其实不然。按照辩证唯物论的观点来看,对“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正是对事物从表象到本质的一个探究过程,并非能够一蹴而就。
从一开始面对整个浩如烟海的法文件和众说纷纭的法学理论争点,到大学讲师对“法律”这一概念极具理论化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所决定的反应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早已使我迷失在这个陌生而宏伟,复杂而充满魅力的法律帝国里。法学专著里艰深晦涩的字句,法学课堂上枯燥乏味的讲述,使我对这个新世界并未产生多少兴趣。那时,法律对我的吸引力来自于它透漏出的威严以及对公平正义的象征。后来在不断学习当中,才逐渐感受到这门学科的逻辑思辨之美。在逐渐运用法言法语对一些问题和案例进行推理的过程中,被他内部盘根错节,曲径通幽的结构所感染。
知道大三下学期,借着备战司考这个机会,我才开始主动和法律有了一次十分亲密且深入的接触。在备考的六个月里,我通过对三大实体法和三大程序法以及相关的组织法的系统而详细的学习,得以充分品味每一个条文中所蕴含的一个个规则以及它们背后的法理。半年多艰辛而漫长的备考旅程已如逝水,而我最终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得以幸存,摆在我面前的,又是一条充满新奇与未知的法律职业道路。这条道路应该怎么走,无疑是摆在我人生路口的一个大大的问号。
为了对这个重要的问号有一个至少令我信服的回答,我最终把思考的焦点放在了“法律”二字上,法律是什么便是我法律职业道路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按照法社会学的观点,这里的法即人为法作为一种人类理性是社会的产物,更像一个社会调节器。社会就是人的集合,孟德斯鸠认为,人一旦群居起来,形成社会,自身原始的软弱和卑微感就会慢慢消失。每个人都开始意识到自身的力量,他们试图将这个社会中的利益据为己有,于是产生了人与人的战争。而每一个社会也意识到自身的力量,于是便产生了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为了结束这种战争状态,于是便出现了基于原始理性而凝结成的法律(虽然在氏族部落时期叫法不一样)。运用这些理性来维持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和社会之间的秩序,随即相应的出现了公民法,政治法和国际法。这也是法律最原始的分类。
我是比较认同这个看法的,因为是从法的本原来分析法的本质的。因此,便不难理解它强制性的合理性和国家强制力的合法性。由此,便不难得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为社会建立一套行为秩序,任何人必须遵守;法律也是一种工具 ,类似于尺子,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划清每一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理解各不相同,最终得出的结论也有其相应的价值。有人说“法律”是个解释性概念,见人见智,并无定论。以我现在的学识,也不敢轻易就盖棺定论,只能做一家之言的见解。马克思主义者说,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也许法律就是各种事物一以贯之的集合体,就像是一朵莲花,每一片花瓣都代表莲花本身而又非莲花本身,而将这一片片花瓣都掰开,欲知莲花究竟为何物时,却会得一个空无一物的结果,而这“一物”也就是哲学上所说的客观实在性。其实,那一片片各自成型相互依附的花瓣便是莲花的全部。
明白了法律的起源和本质,便不难发现其魅力之所在。
法律之所以为法律,与它的国家强制力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其充斥暴力美学。法庭,监狱,警察等,无不透露着法律的威严。
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妥善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有社会调节器之称,由此可窥见其内在逻辑是何等的错综复杂,其也因此充满思辨之美,宛如一张无边无际的逻辑大网。
法律是划分人们权利的工具,因此,其如同一张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标注着人们的自由边界,散发着权利和自由的光辉。
法律调节社会的最终目的还是以极大平等促和谐。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必将依靠法律途径来实现,历史的经验证明,动用私权力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只能导致社会更加动乱,无法实现最大意义上的公平,因此,法律是人们心中潜藏的对公平正义的象征。
对于法律魅力的列举,无可穷尽,对于法律是什么的回答,也没有止境。要窥得法律这一朵由无数花瓣有机组合而成的硕大无朋的莲花之全貌,也许只能通过它在现实社会中的运行状态真切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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