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剪报”的习惯,自己觉得重要的,有用的,有保存价值和意义的,都会留下来,收集,珍藏。
这些天,翻出一张2002年3月18日的《新民晚报》。开始,还不知道当初为啥要保留下这张报纸,找了下,才明白,原来是为了第四版上的那篇文章《看看谁在坑害消费者--市工商局公布十大侵权案例》。
我实在是很感慨,虽然都已经过去20年了。
我当年供职的单位也位列这“十大”,我们公司也因此倒闭,老板也因此进了“局子”。盖棺定论的事情,自然不容反驳。
从消费者角度,自然没错,但是我们做的行业,行业惯例,其实也真不能算是欺骗消费者。只是遇到了一个背后有高人指点的用钱摆不平的消费者。其实就是同行的暗算。按我的想法,那个消费者不要金钱赔偿,他要什么呢?我的脑洞就是,他背后的高人会给他多少的金钱呢?
也不知道算是可悲,还是可笑,我们当年的这个行业,行业惯例依旧。隔行如隔山,做这一行的才知这一行的内幕。
只是不知道,20年前的那些人,如今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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