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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湛匀:企业如何运用VIE模式达成间接海外上市的目的?

陈湛匀:企业如何运用VIE模式达成间接海外上市的目的?

作者: _All_ | 来源:发表于2019-01-04 10:35 被阅读0次

采用VIE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工信部(MIIT)和新闻出版总署(GAPP)对提供"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相关规定.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MIIT就明确规定IC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后来这一结构被推而广之,应用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

陈湛匀指出:结构性协议主要是运营控制类协议和利润转移性协议.运营控制类协议主要是指资产运营协议、股东持股票权代理协议、授权委托协议等;利润转移性协议主要包括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协议,商标、专利、域名等许可协议或是股权质押协议,实现对利润的转移.

陈湛匀教授

以下是陈湛匀的部分观点实录:

这里提到的结构性协议主要是运营控制类协议和利润转移性协议.运营控制类协议主要是指资产运营协议、股东持股票权代理协议、授权委托协议等,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日常经营的管理和控制;利润转移性协议主要包括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协议,商标、专利、域名等许可协议或是股权质押协议,实现对利润的转移.

期权模式

在一般红筹模式和VIE模式中,都涉及境内A公司和境外壳公司实质上为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对此,37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凡是涉及实际控制人到海外创建壳公司及返程投资,须获得证监会、外管局和商务部审批通过.

期权模式其实是VIE模式的另一种情况,即签署期权协议,使得离岸公司在法律允许时获得境内运营实体股权的独家购买权.如图所示,那就是上市之后A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不是原先的实际控制人,而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主要是因为在成立D公司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了对其控股,而后D公司又控制着通过红筹模式上市的C公司,C公司控制着境内的B公司,B公司通过结构协议控制着国内A公司,这样也就形成了A公司的间接海外上市的目的.

著名经济学家、全球共德CEO陈湛匀教授简介:

著名经济学家,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首批统计学博士点专业博士.现任中国上海市投资学会副会长、中国商业联合会专家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中国首创拟人化资本运营专家,上海电视台"夜话地产湛匀妙语"栏目主持人,已获近20项国家、省部级优秀科研奖.任上市公司一百、巴士、百联等企业及跨国公司董事.陈湛匀教授擅长可操作性的方案并及时有效地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特别是运用金融专业技术知识提升企业可持续竞争优势和赢利能力,放大企业价值,不断创造价值,推动企业成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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