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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夫妻相互继承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夫妻相互继承权的规定

作者: 200eb14deec8 | 来源:发表于2022-09-05 16:03 被阅读0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本条规定夫妻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理解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第一,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以合法的夫妻关系为前提。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第二,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本法第1127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除本法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限制或者干涉生存一方继承死亡配偶的财产的权利。

    第三,要正确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不得侵害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一方死亡时,应当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并分出一半为生存一方所有,一半作为死者遗产进行继承。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死者是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其遗产。

    第四,注意保障夫妻中生存一方对分得遗产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

    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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