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多福·孟认为,亲密关系一旦进入权力斗争阶段,双方就似乎只有以下的几种选择:一是用蛮力或恐吓强迫伴侣改变自己的想法、话语和行为;二是学习圣人般的忍耐力;三是甩掉现任另觅新欢。
用蛮力强迫伴侣改变自己的想法、话语和行为意味着暴力的发生,这就是亲密关系中的恶。家暴其实是一种权力控制行为,以控制为目的。有人将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和肢体暴力列为家暴的四大表现,比较常见的家暴形式是肢体暴力。有研究者指出,除了肢体暴力外,精神暴力和性暴力都在《反家暴法》中列为家暴的范畴,唯独经济控制是例外的,而往往很多的女性受暴者却都是因为经济上离不开对方的支持,而走不出遭受家暴的怪圈的。
为什么很多的女性走不出家暴的怪圈?家暴植根于亲密关系中,美国临床心理学家雷诺尔.沃科在对数百名受暴女性进行研究后发现,很多经受家暴的妇女会因为习得性无助,变得难以离开施暴者,她将这种特殊的心理与行为模式称为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一症状出现的根源是,家暴双方常常处于关系循环周期,在暴力爆发后,会进入平静期甚至甜蜜期,随后逐渐紧张,直至暴力再次爆发。这样的关系里,总是掺杂着暴力、悔恨、原谅、希望等复杂因素。
家暴往往具有其隐秘性,因为“家丑不外扬”的原因,往往受暴者的一方会采用隐忍的形式,而在社会或者外界看来,家暴又往往认定为家庭的内部纠纷,“清官难理家庭事”更是让很多的家暴行为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前段时间网红拉姆被前夫暴力伤害致死的案件,更是让人看到了家暴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如果公权力能及时介入这种长期的家暴行为,或者会挽回不少受暴者的生命。
同样地,有研究者指出,法院的离婚判决也对家暴缺乏足够的重视,一方面虽然很多的离婚起诉上都有提到遭遇家暴,但绝大多数的判决却没有任何关于家暴的裁定;另一方面,即使离婚成功家暴也不是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依据;也就是说,法院并没有因为一方遭遇了家暴,而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上有所倾斜。
在社会和公权力救济不足的情况下,遭遇家暴的人,唯一的方式是自救。有学者指出,每个人在遭遇家暴的时候,都有一套心理防御机制,消极的会选择屈服、离婚甚至自杀来逃避;积极的会以以牙还牙或者先发制人,因而,家暴的行为很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是受暴者的自杀,一个是施暴者的被杀。
家暴除了是带来双方的伤害外,还有一个致命的伤害,就是目睹家暴的儿童将会造成严重的童年创伤,并伴有持久的负面影响,而更严重的是,家暴是可以代际传递的。
有科学家曾经对长期生活在家暴中的孩子进行大脑皮层扫描后,发现部分区域发育停滞,或特定区域对外部刺激异样敏感;而攻击性强、自闭、吸食毒品、早孕、犯罪等问题行为,都与目睹家庭暴力这一危险因素成正相关的关系。
在暴力中耳濡目染也可能扭曲一个人对亲密关系的认知,放在那些有暴力倾向的伴侣的吸引力。有记者曾采访一名施暴者,他说:“我爷爷、我父亲、包括叔叔,家里男性都有暴力滥用的行为,这些让我感觉,暴力是合乎正常逻辑的、可以去施加给别人的,而且是有效的,它还得不得惩罚”,而正因为这种认知,他在亲密关系中总是忍不住地打老婆,而且是习惯性地去打,最终走向婚姻的尽头,亲密关系终结。
家庭暴力对亲密关系是一种毁灭性的破坏,但更为可怕的是,它是可以代际传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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