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深圳张慧芬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直有「小宪法」之称,关系到公民的自由乃至生命。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订确定了刑事案件「值班律师」制度。下面聊聊对此制度的一些想法。
一、地位「尴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修正案(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
值班律师并不是辩护人身份;
值班律师不需要得到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确认,而是被直接安排;
值班律师没有阅卷、出庭辩护等权利,仅仅是提供基础咨询;
值班律师并非全程参与,多是轮换值班;
刑诉法修正案也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分开表述。
综上,值班律师的地位大概类似于「法律顾问」,而且还是短期的、不用承担责任的顾问。
二、作用「鸡肋」
值班律师制度起初是认罪认罚、速裁试点的配套制度,作用是给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的好处,推动案件的快速办理。以福清市检察院的宣传内容为例:
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全覆盖」的简易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将法律援助指定律师范围扩展到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需要全程跟进记入判决,且律师普遍「爱惜羽毛」、重视声誉,所以也基本会认真办理,深圳地区已经出现很多起由法律援助律师做成的无罪案件。
而反观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的压制下,逐渐沦为流水作业,甚至出现办案人员轮流带十几名嫌疑人到值班律师办公室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如何能审查嫌疑人的自愿知情?又如何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影响「负面」
值班律师介入时间比辩护律师早。由于该制度设计初衷就是弥补嫌疑人找到辩护律师之前的「空白期」,所以值班律师会比辩护律师介入更早。如果值班律师进行了不适当的引导,甚至只要是没有从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角度出发提供专业、有效的建议,就可能从源头上造成对辩护工作的破坏。
如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要求,辩护律师只能做出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辩护,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辩护律师不能做有罪辩护,而是会告知相关的法律后果并记录在案。但是值班律师并非辩护律师,刑诉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应提供「程序选择建议」。更不用说,部分案件可能证据并不充分,或者有争议的情况。
值班律师职能有限。相对于日本等国允许值班律师告知当事人沉默权、争取当事人信任而争取后续委托等制度设计,我国的值班律师就明显「形式」大于「实质」了:值班律师系「被安排」,没权利主动介入或要求多次会见;没权利代理案件,不得通过「值班律师」身份获取案源;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误导」可能做扩大解释);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值班律师的权利受限。由于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身份,那么是否能够会见时不被监听监视?是否能够监督举报司法机关阻碍其行使辩护职责?是否能挺直腰杆对抗公权力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值班律师的参与损害了嫌疑人、被告人部分合法权益,又如何评判,如何承担责任?
刑事辩护工作本来就举步维艰,每位刑辩律师都在「负重前行」,用尽微薄之力争取公平和正义。希望「值班律师」制度能向着好的方向发展,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推动司法进步,而不是沦为公权力的「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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