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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结婚在古代也是被誉为“人生四大喜”之中的“小登科”。但俗话却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毕竟如何甜蜜羡人的爱情最终都将变成婚姻里边的柴米油盐,单纯的互相爱恋也会逐渐掺杂财产以及名誉等现实的利益。尤其是人生不满之事常八九,婚内配偶出轨伙同“小三”转移财产的可鄙之事也时常发生;然而可语之人无二三,许多无过错的可怜人出于种种原因考虑选择了咬牙忍受或痛苦退出。但是,忍一时越想越气,退一步越想越亏。许多人都希望将已转移的财产收回来,不仅使自己以后的生活更有保障,也大大的出了一口恶气。
那么,已经转移给“小三”的财产是否还能收回来呢?需要怎样的证据?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呢?
下面,观律辩法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法理,给想出口气的无辜原配们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详细地解读和鞭辟入里地分析。
解读
我国法律当然支持原配已经转移给“小三”的财产收回来,这无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们日常生活当中所建立的正确的道德观念。但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讲道理的前提是看证据。
此类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存在金钱往来等财产流转关系、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行为没有取得无过错方的同意或追认、诉讼时效没有超过三年。
一、必须存在财产转移的证据
现代社会,无论是银行的转账功能,还是咱们日常使用的各种支付软件都已经非常普遍。所以获取财产转移证据的关键就在于具有转账记录。只要该转账记录当中明确记载有转账人与被转账人的开户信息和实名认证、转账的具体数额以及币种、转账的时间以及可查询到的流水账号等方面的信息。上述这些信息比较规范的银行或者支付公司的转账记录肯定都会包含的,切记不要使用一些没怎么听说过的支付工具,更不要使用类似比特币转让等在我国被认定为非法的支付方式。
但是,现金之间的往来也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由于中国人日常的生活习惯和对金钱隐私的保护,许多金钱的往来都处于非常隐蔽的地方,很难通过录音或录像进行证明。如果在缺乏相关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一定要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例如,事后原配同“小三”进行交涉,要求其签署曾经收到过出轨方转让给自己一笔钱的的协议,最好签订成为赠与合同或借款合同。如若不行,就在相关聊天记录里边旁敲侧击的谈及此事,获取到“小三”承认曾经收过出轨方一笔钱的文字记录。
当然,财产不仅仅只包括金钱,有可能会涉及车辆或房屋等大宗商品。不过,物权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像房屋等不动产,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登记手续,才能完成物权的转移;像汽车等特殊动产,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更何况是原物权人。这个时候,只需要前往登记机关进行调阅,查询是否已经办理登记。如果没有办理登记,则相关财产物权没有转移,原配可以以原物返还请求权为依据,要求返还财产;如果办理了登记,那就可以将有力的证明财产发生了转移,原配也可以以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返还财产。详细规定参见下边儿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二、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看起来规定的非常复杂,包含的项目也非常多,但我国大多数夫妻在婚后所取得的各种收益基本上都可以称得上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同时也规定了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类型,主要包括夫或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夫或妻一方受到人身损害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夫或妻一方继承的遗嘱里明确指明属于某一方的财产等。另外,我国婚姻法也承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但是,现实当中绝大多数出轨方和“小三”之间的财产转移行为,都不可能出现上述的三种情况以及约定情况,原配只需承担转账银行账户的真实姓名是自己或出轨方,以及其他财产的登记证书上是自己或出轨方的证明责任即可。出轨方和“小三”却要承担证明相关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明显证明难度更难的证明责任。
三、必须存在无过错方不同意或不追认
民事法律最为提倡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即使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但依然会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支配,尤其在财产方面表现的更多的是意思自治。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苛求所有的人从开始就懂得法律,一切都按照法律规则来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民事关系中的大多数的瑕疵甚至缺陷都可以得到补救,只要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明确表示自己原谅出轨方和“小三”,同意或者追认出轨方和“小三”财产赠与或借贷行为,那么该财产的转移自始就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原配一定不能委曲求全,想以妥协的方式换回出轨方的真心和“小三”的忏悔,这样的结果只会人财两空。伟人曾经教导我们,以妥协求和平则和平亡,以斗争求和平则和平存!
四、必须没有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民事立法领域先后以《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民事基本法律以及其他各种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规定,现行的规定是:受害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三年以内进行起诉或者客观上自侵害行为发生起二十年以内进行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出轨方转移财产给“小三”的行为从民事法律关系层面上讲,主要表现为赠与关系、借贷关系、租赁关系等各种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必然受到《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要证明自己始终不知道存在出轨行为,是非常困难的。也就是说,受害方想通过试用客观上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是非常困难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适用成功的类似案例。
所以,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知道出轨方将财产转让给“小三”之后,一定要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求助于专业人士,尽快提起诉讼或进行调解、和解,千万不能在时间上一拖再拖,使得自己最后丧失了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
结语
婚姻是人生当中为数不多的大事之一,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只经历过一次。“小三”是对插足别人婚姻第三者的蔑称,不仅仅会受到道德的不断谴责,更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追求别人是自由的,但首先要爱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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