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公司对内、对外展示公司某一行为系公司依照法定或章程规定作出具有某种合法性对公司具有拘束力的一种标志。 在大陆,公章需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方可制作,具有公权力的认可与加持,故具有特别的、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意义。现实中,没有公章很多问题难以处理
国外和港澳台的公司一般没有公司公章之说,往往经由公司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即可。
公司公章理应存放于公司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并置于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效控制之下。其他人(包括股东甚至大股东)要合法取走公章原则上需要两类依据:其一,有效的公司决议;其二,生效的司法裁决。
股东身份合法:即股东会召开之时与会并投票者必须是公司合法的股东,隐名股东的意志需要由代持其股份的具名股东或显名股东代为表达。公司的股权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更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经营权,至少在家庭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他实际取得公司股权之前,他无权理所当然地将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股权的一部分视为自己所拥有的股权。
会议发起程序合法: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会议需由相应的人员发起(首先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次是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在前述人员不正确履职的情况下发起;再次是10%以上的股东在前二者均不正确履职时可以发起)
会议通知事项合法:会议发起人或召集人需要在相应的时间将会议时间、地点、讨论和表决事项提前有效告知全体股东。
会议表决程序合法:除了必须是与会股东或其代表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外,法律还对不同事项有不同的表决要求——虽然没有见到当当的公司章程如何约定,但原则上诸如将执行董事改组为董事会及选举董事等事项是需要经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同意的。
在股东会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L氏股东会所选举产生的公司董事身份及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有效性也就更值得怀疑。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解释》共27条,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应该说,这个解释对于公司控制权之争影响深远: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基本均需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提前,往往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博弈;而股东优先权问题,又往往是各方产生争议和主张相关股权转让无效的重要理由。至于分红权问题,则是控制权的重要形式,也是引发控制权之争的重要导火索。而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控制权之争的重要诉讼方式。
问:公章一旦被他人强行取走或私下窃取,公司如何救济?
公章遗失确实是一个非常头痛的问题,也是公司控制权之争常用的一种办法,可能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行政救济:公司如何启用新的印章?对此,当当网已经做出了行动:报警;公告声明遗失的公章作废失效;申请制作新的公章。
其二,民事救济:除前述关于“国庆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之外,还需要妥善处理遗失公章经他人使用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外签署合同、作出其他法律行为(如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变更公司请求)的效力,现实中也会有麻烦甚至引发诉讼——例如此番李国庆主张前段时间离职人员重新回归当当等,也可能是一个麻烦。
其三,如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这里面可能涉及民事法律问题,也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转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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