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初学,有想法,其贰如下。
实施意见稿第48条:
依法登记的宅基地及农民住房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4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内容几乎风马牛不相及。一个是说,我的东西受保护。一个说,不能把我不要我的东西作为我落户解放碑的条件。
48条第二款的内容和47条有关联,应该合并同类项。
想法贰,将48条第二款改为47条第二款,即:
第四十七条【宅基地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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