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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定不了医疗事故罪

中医定不了医疗事故罪

作者: 罗掌柜real | 来源:发表于2017-12-09 16:16 被阅读0次

    澎湃新闻报道,吉林省白山市女子陈雷红因为背痛,服用了吉林某医院副院长韩某自制的中药药丸,后乌头碱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公安局侦查认定,韩某制药时未经了解药物所含毒性,因为疏忽大意导致陈雷红服用后抢救无效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近日,抚松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此,网友提出了很多疑问,值得一一讨论分析。

    公安机关为什么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很大的差别。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重要区别在于:

    主体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属于业务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据澎湃新闻,张莲(化名)是陈雷红多年的朋友,她告诉澎湃新闻,她和陈雷红事发头天晚上就住在韩某所在的医院,自己住在医院宾馆,陈雷红住在韩某宿舍,陈雷红和韩某是情人关系。9月19日早上她到韩某宿舍,陈雷红说背疼好几天了,韩某就给陈吃了一个药丸。后来陈雷红说难受,张莲就打电话给韩某。张莲说自己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也陈述了上述情况。当天,陈雷红经医院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陈雷红与韩某是情人关系,陈雷红在韩某宿舍期间服用韩某施与的药丸,这个情形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医院诊疗关系?现行卫生法规要求,除非急救、义诊等情况,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必须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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