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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感染艾滋病医生判刑2年半,医疗事故罪立法畸轻亟待修订!

5人感染艾滋病医生判刑2年半,医疗事故罪立法畸轻亟待修订!

作者: 诗梦剑客 | 来源:发表于2018-06-12 00:35 被阅读13次

    近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赵金方医疗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浙江医生赵金方犯医疗事故罪,因医疗违规操作导致5人感染艾滋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浙江省中医院检验科主管技师赵金方因操作“封闭抗体治疗”服务项目中淋巴细胞的收集、提纯时,严重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的职业操作“铁律”,多次使用同一根吸管交叉吸取、搅拌、提取所操作批次人员的淋巴细胞,致5名妇女感染HIV病毒,其中两人已怀孕。

    抛开专业术语,通俗的说就是医生1个针头(吸管)5个人用,明显违背常识导致5人感染艾滋病。虽说是医疗事故,但这样恐怖的医生所作所为,直接给病人注射毒药没有什么区别。

    而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最高刑罚只有3年,2年半的刑罚合乎法律,无关徇私枉法。只是如此短暂的刑期,对比5名无辜被感染艾滋病的患者和家庭,明显失之公平,让人极其愤怒无法接受。

    众所周知,医疗是极其专业、复杂的工作,期间不可测的风险因素很多。轻率的把不好的医疗结果归罪于医生,像古代“皇帝死了杀御医”、现代的“医闹”,都是野蛮的做法。只会严重伤害医生的积极性和医患关系,导致病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最终损害医疗事业的进步。

    我国对医疗事故罪入刑,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医疗事故罪特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正视医疗专业性和复杂性,合理保护医务人员权益,这是必须的,也是合理的。

    但是,《刑法》一刀切将医疗事故罪限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则是存在明显的立法缺陷,未合理细化患者伤害的程度和情形,显失公平。刑罚上限畸轻,不符合刑法“罪刑相当”的原则。

    在国外,医生的社会地位和权益都更高,没有“医闹”,大部份医疗事故是民事诉讼解决。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外没有单设医疗事故罪,却同样可以追究医生严重失职的刑事责任。德国、瑞典都有以过失杀人罪追究医生责任的情形。

    而在美国,也有关于追究医生医疗责任事故的著名判决。2017 年 2 月 16 日,美国德克萨斯州的法庭46 岁的神经外科医生邓池(ChristopherDuntsch)做出无期徒刑的有罪判决罪行是“5例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加重袭击罪,1例使用致命武器(手术刀)伤害老人罪”,都是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

    我国单设医疗事故罪,本意是依法追究严重不负责任伤害患者的罪行。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畸形限定,明显立法失当。明为判刑惩罚,实则放纵、庇护了特殊情况下,医生严重失职几乎等同过失杀人的罪责。

    5名患者感染艾滋病和失职医2年半刑期,触目惊心 的彰显了医疗事故罪立法失当。衷心希望以此事件为契机,社会各界合力推动修订《刑法》医疗事故罪,细化量刑标准,提高刑罚上限。遵循罪刑相当的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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