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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可嘉,法律可鉴,生命优先:对劳荣枝家属网络文字的看法(续写篇

亲情可嘉,法律可鉴,生命优先:对劳荣枝家属网络文字的看法(续写篇

作者: 律者王勇 | 来源:发表于2020-12-26 15:50 被阅读0次

    对劳荣枝家属网络文字的看法(续写篇之一)

    ----亲情可嘉,法律可鉴,生命优先

    2020年12月26日是周六,早上打开手机,头条号自动跳出一篇文章,昵称“劳荣枝家属2847845120”发表的《劳荣枝家人致法援律师的一封信》:

    看完这封公开信,感到很燃、很鸡血、很......

    先说三点感谢:

    首先,要感谢一向审核严格的“头条号”编辑;

    其次,要感谢文字发表者(无论是自己写的还是有操盘手)公开表达家属内心诉求的真实态度;

    再次,要感谢自己,能够通过一定的理论和刑辩实践方面的积淀来公开谈谈自己的看法。

    纸上得来终觉浅,阅卷是刑辩律师的必选动作,通过阅卷,辩护律师对卷宗中获取的法律事实(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依据法律进行有效辩护。

    所以,本文将通过续写的方式,根据案件逐渐呈现出来的“新闻事实”并非完全站在一个刑辩律师的角度,从“天理、国法、人情”三个维度发布自己的独立看法。欢迎点赞、拍砖、转发、发表看法、提醒续写......

    这第一篇我先说说“亲情可嘉”,正如本文在开篇所感,作为刑辩律师,能够在第一时间看到当事人家属内心诉求的真实表达,这是好事。事实上,在很多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是没有“表情符号”的,我所说的“表情符号”,就是家属表达自己对当事人的态度,当然首先是为其辩护的态度。

    一起亲办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21岁的儿子有很多情节,比如犯罪数额、犯罪年龄、社会危害性、初犯、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坦白、在抓获同案犯有贡献(没有认定为“立功”),等等等等,属于法定和酌定从轻、从宽处罚的量刑依据,万事俱备,现在,根据经验,如果辩护目标是缓刑的话,有效辩护还缺一个量刑的时候需要考量的重要的情节,就是“被害人谅解”。当事人的父亲表示没有钱,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这第一篇,暂且不论这封《劳荣枝家人致法援律师的一封信》内容好赖,对援助律师的指责是否合情、合理,就说说这份亲情是可嘉的。

    刑辩律师说刑法,先不说《宪法》,先说说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就是说,无论劳荣枝多么罪大恶极,她都享有法律规定“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劳荣枝的辩护权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自己行使辩护权;

    第二、委托辩护: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为了方便各位看官阅读,我将可以被委托作为辩护人和不可以被委托作为辩护人的人作为附一和附二列在文章最后,请注意往下寻找↓

    第三、指定辩护。

    那么辩护权都包括哪些内容?

    不好意思,先引用一下度年的观点,因为下面的内容我同意,包括:

    [if !supportLists](一)[endif]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if !supportLists](二)[endif]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if !supportLists](三)[endif]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if !supportLists](四)[endif]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if !supportLists](五)[endif]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if !supportLists](六)[endif]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if !supportLists](七)[endif]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根据上面的观点,家属在通过头条号发布公开信,应该属于辩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除了以上内容,根据辩护实践,我认为辩护的内容还应当包括:

    (八)辩护的过程

    在以后的续篇中,我准备就以下内容谈谈自己的独立看法:

    一是关于接受委托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对本案的结果到底产生多大的影响?

    二是作为法定的辩护权,劳荣枝如何正确行使?家属如何行使?怎样的动作比较适配?

    三是生命权是第一位的,我把本案中法律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失去生命的人的权利放在最后面说,是因为,我感觉劳荣枝被判死刑是无疑的,在其他文章里我也表达过这个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一个国家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本身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大的辩护制度。你怎么看?

    附文接正文↑

    附一: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附二: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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