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一波三折的父女争夺房产案。
这套房子,原本是老但的妻子留下的遗产,但是房子在父亲老但和妻子离婚后购买,登记在妻子名下。
前几年妻子去世,女儿小但作为唯一继承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将这套房子100%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父亲认为,这套房子我也出了钱的,而且离婚后我们一直共同生活,所以这套房产我也有50%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房产登记在女儿小但名下,自然就推定房子归她一个人所有,何况她还作了公证,你也没向公证机关提出复查。
但是,二审法官的意见就完全不一样了。
法院认为,老但和妻子在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且有大量资金往来,说明双方财产已经混同,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双方共有财产。
最后法院判定老但享有房产50%的份额,女儿小但应该将继承的房产中50%的份额退还,也就是过户到父亲名下。
你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
【案号:(2019)粤03民终35090号判决】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