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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有新规(三)

彩礼有新规(三)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4-01-20 10:43 被阅读0次

今天,继续学习即将从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婚约双方父母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

《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关于《规定》的总体学习就到这里。明天,将详细从具体条文入手,结合具体事例,与大家共同探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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