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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才是王道(上):聊一聊日常生活中的个人法律风险控制(四)

证据才是王道(上):聊一聊日常生活中的个人法律风险控制(四)

作者: 开元君 | 来源:发表于2016-03-04 11:00 被阅读0次

        今天讲有关法律的第四个基本认识,严格的说这是属于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在法律实践中,需要通过法律认可的证据来认定事实。

         说得通俗一点,如果有一天你需要对簿公堂时,你向法院申诉的所有事实,必须要有法律认可的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无论这个事实是否客观真实的发生过,法官也不会认定。

         至于原因嘛,亲们就别为难法官了吧,法官又不是那可爱的机器猫,能拉开办公室的抽屉,坐上那拉风的时光机器回到原被告所陈述的事实发生时,亲眼看一看究竟发生了什么…….

         正因为我们都是处在三维空间的生物,能感知时间却不能控制时间的流动,过去的事情是无法通过时间回流来予以客观呈现的——因此,当我们的法官面对各说各理,甚至赌咒发誓的当事人时,只有通过证据对过去发生的事实予以重建。

         所以,有理还不够,你还得有证据。

         那么法律上认可的证据有哪些呢?我们总不能告诉法官说,我家二大爷夜观天象,推算出我家的母鸡是隔壁老王偷的吧?

         总体而言,在常见的三大类法院诉讼中(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从证据的形式来看,一般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等。上述这些证据,根据事实和法律关系的不同,在法律纠纷的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表现及组合形式。这个我们后面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风险控制时,会告诉大家需要关注哪些具体的关键证据。

         其次,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我前面所讲的证据有一个前置的定语,即“法律认可的”,这意味着在法律诉讼中,要让法官认可咱们提交的证据是有一定条件的,我们不可能无限制的提供随意的证据。

         具体而言,大家要注意三点:

         一是提供的证据需与诉讼争议的事实具有关联性。通俗一点说就是我们所提交的证据,需要与发生纠纷的事实有一定的联系,比如:如果你想要证明和某位大美女是夫妻关系,当然最直接的证据是拿出结婚证来。但如果你只是拿出当年和女神的青春合影(说不定还是当年的班级毕业集体照之类的——这是多少悲催少年与女神的唯一合照),这个与你想证明的夫妻关系毫无关联,自然不能成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二是提供的证据应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说你所提供的证据及其来源应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获得的证据。这个在西方有个比较形象的说法,叫“毒树之果”——这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其具体的学术含义大家倒不必做过多的了解,只需要明白非法获得的证据,正如毒树所长出的果子,树有毒,果子自然也有毒,吃了不就嗝屁了?因此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是不能在诉讼案件中用以证明事实的。

         三是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客观性。换而言之,你所提供的证据首先得是真实的,不是伪造的。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提示,就是大家要注意保管证据的原件,特别是各类书面证据。如果只有复印件而无法向法院出示原件,则对方百分之百会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其次,更进一步讲,证据需具有客观性,即可以通过客观的表现,无论是文字、语言或者录像画面什么的,来证实相关事实的存在。

         上述三个方面,是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关键。大家不要看我现在讲得轻松,真正在诉讼的实战中,证据的收集、分析及使用永远是胜诉的关键。就像论坛上有妹子抑郁哀伤的发帖:“我长得还挺漂亮,为什么没男朋友呢”,后面马上一群热血男儿就会嚷嚷着“无图无真相”。在法律诉讼中,即使你举着个斗大的冤字,法官的态度也会是“无证据无真相”。因此,为避免这种情况,在后面具体分论的讲解中,每涉及到一个具体的风险问题,我都会提示大家需要注意收集、保管的证据,以供参考。

       作者介绍:李雨松,法学博士,公职律师,现就职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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