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小象要趁早
周五的时候,小象发表了一篇,关于微贷网两起事件的个人看法,没想到引来部分投资人朋友的质疑,他们认为,微贷网的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甚至觉得,如果不靠这种方式,来对待借款人,投资人的利益就没法保障了。
刚看到这些留言的时候,小象有些激动,但静下心来想一想,我自己也有问题,那就是没有完全站在投资人的角度,尤其是连最最基础的个体借款人逾期都接受不了的投资人的角度。
那么今天,小象就完全从投资人的角度,不去理会借款人的感受,来重新对车贷业务,在现阶段所面临的整体性的隐患继续进行分析吧,希望通过今天的分析,可以让大家清楚的意识到,自己的投资,也可能跟着这些隐患,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
大家可以回忆一下,从2016年8月24号,“P2P网络借贷暂行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哪两种资产类型,发展的速度最快?
没错,一个是现金贷,一个就是车贷了,很明显, 它们都是冲着小额分散这个要求去的,但形式终归是形式,如果不是本质上恰好符合了,规模越大,所呈现出来的问题就会越多。
在现金贷身上,所暴露出的问题,监管已经通过“141号”文件,给出了明确的整顿指示了,作为投资人的我们,也能深切的体会到,这份文件所传达出的风险信号。
但是对于车贷业务,大家却并没有对其产生基本的警惕。
因为不像现金贷,用高利率来覆盖高风险,车贷的综合融资成本是明显低于法律红线的,甚至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毕竟能把车开过来,配合平台去做抵押登记的借款人,对于利率的敏感度肯定是很高的。
所以,要想实现盈利,就不得不去走一条,完全依赖车辆本身,然后快速占有市场规模,风控主要靠后期催收,甚至连盈利也要依赖借款人逾期后缴纳的各种费用来实现的道路了。
试问哪一个规模达到一定体量的平台,是靠前置风控来实现放款的,如果车没问题,它们还会对借款人提出其它额外要求吗?
借款人逾期就拖车,然后收取拖车费,是行业内的通用做法,在此基础上,贷款机构,还会跟借款人签订一份授权买卖的协议,一旦借款人被认定没有还款能力了,贷款机构直接就可以获得车辆的出售权。这一系列动作操作下来,费用也收到了,资产也保全了。
放在过去,还真是挺好用的,但是在全方面倡导,合理合法催收的大环境下,这些行为,都可能会被贴上“套路贷”的标签,甚至有可能在资产保全之前,借款人就已经去报警了。
大家不要忘了,投资人是金融消费者,借款人也是,投资人只有在整个平台彻底跑路了,或者大面积逾期的情况下才会惊动警方,但一个借款人就可以用平台违法催收的名义,去进行报案,在现阶段,后者被重视的程度,甚至要比前者更高,理由我就不特意提及了,大家应该都懂吧?
那么车贷平台为什么会特别容易涉及到“套路贷”那?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5月25号,广州互金协会发布的一份《关于严禁“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中,找到答案。
在这份通知中,有这样一条,即:
不得通过车辆的抵/质押,房屋网签等手段,非法变卖、处置借款人车辆、房屋等,侵占借款人财物。
可以看到,借款人逾期就拖车,然后收取拖车费,或者在确认无法归还了,直接就把车卖了的行为,都会被视作非法金融活动。
而合理的做法是以借款合同为依据,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获得对借款人财产的处置权,由于提前知道借款人名下有可以进行处置的车辆,所以在对借款人进行财产执行的时候,会首选这辆车作为第一处置对象,如果在车辆无法覆盖借款额和罚息的前提下,也可以继续对借款人其它财产进行处置,这一点与个人信用借款,从本质上来看,区别不大。
这样看来,丧失了灵活定价权的车贷业务,并不像大家想的那么完美,当然小象这里,也不是对这种资产类型完全持否定态度,毕竟面向有车一族,为它们提供快速,合理的融资服务,也是具备一定市场空间的。
但这就倒逼车贷平台,必须从典当模式转型为以信用借款为主,车辆仅作为判断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辅助手段的车信贷模式,而且后者的门槛势必不低,所以接下来车贷市场的洗牌也在所难免,大家在选择车贷平台的时候,也不要只盯着某个平台的规模和对车辆的评估和保全是否擅长,而是要多关注,这个平台对借款人的审核,是否以信贷作为出发点。
同时,小象也希望大家意识到,对于平台的判断是要自己来负责的,靠后期去闹平台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最后的损失,也只能自己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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