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国华律师
此文摘自王国华律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须知》
一、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二、 侵犯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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