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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1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性质及仲裁时效

【劳动法第1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性质及仲裁时效

作者: c1835627ca79 | 来源:发表于2020-09-03 08:32 被阅读0次

劳动争议案件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一个高频诉请,然而大量劳动者对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和法律性质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导致对司法部门的裁决总是心存困惑。本文拟从双倍工资的常见误区切入,展示“原汁原味”的双倍工资。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

很多劳动者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存在一种天然的误区,以为只要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其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就可以一直无限制的主张双倍工资。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双倍工资的起算点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由此可知,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双倍工资的期间的上限为11个月

二、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第一倍工资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正常劳动支付的对价,而第二倍工资虽然名为工资实则是法律基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给予的惩罚,即该份工资并不是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

三、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也就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只能按照普通仲裁时效的规定来主张权利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当单独计算,只要处于应当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内,次月的第一天即为上个月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整体对待,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具合理性。首先,绝大多数的劳动者不可能对法律有精准的认识,不可能明确的知晓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其次,对于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是否会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具备期待可能性,如果要求在劳动者在用工之日满2个月就去申请仲裁,反而不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

四、结语

准确掌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而言是十分必要的,毕竟社会实践中还充斥着大量用工不规范的情形。只有劳动者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那么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才不会太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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