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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劳动合同签订、管理的人员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二倍

42.劳动合同签订、管理的人员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二倍

作者: 知法如山 | 来源:发表于2020-04-23 23:23 被阅读0次

普法小文章

一、普法要点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在法定期间内支付双倍工资。但有一类劳动者例外,那就是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签订、保管职责的人事或行政人员,法院一般认为这类人明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且工作职责是代表公司处理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其有义务主动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尤其是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主管人员,如不按规定妥善处理好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将给公司带来较大损失。此属于该主管人员严重失职,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就是一起因劳动合同主管人员失职和6人未签劳动合同,导致公司接连被诉并败诉的案例。该主管人员被辞退,法院支持了公司辞退的决定。

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管理的行政、人事人员,要求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公司可以逃过一劫,但如果公司出现该类事件,说明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法律漏洞。公司应加强公司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而不是靠人管人。

二、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10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主管,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及薪酬管理工作。2015年7月23日刘丹萍离开公司,并于同日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其哺乳期内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且未足额支付其月度工资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公司寄送《关于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通知公司自2015年7月24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公司足额发放2015年3月至7月预留工资4165元、自入职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 666元及哺乳时间工资3385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917元,合计22 133元。后因自仲裁申请受理之日起45日内未结束,刘丹萍提出向人民法院起诉,江宁区劳动仲裁委于2015年10月8日出具宁宁劳人仲案定字(2015)第2056号仲裁决定书,终结审理刘丹萍与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后刘丹萍于2015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原告主张的二倍工资,本案中,被告公司确实未与刘丹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签订事项属于人力资源负责的事项,原告作为公司的人事主管,其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有义务主动向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故综合原告的岗位职务因素等考量后,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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