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是我国对法官的新称谓。2001年6月,我国第一次修订了《法官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2014年,我国依据修订的《法官法》,开始对法官进行员额制改革。
法官员额制,目的就在于使法官从行政事务的法院其他事务中抽身出来,专门审理案件。到2016年,全国法院基本完成了这项改革,入了员额的法官,渐渐有了一个新称谓——“员额法官”!
叫“员额法官”的最初目的,可能是为了将法官和法院内部其他非法官人员相区分,因为法院内部人员,分为四个类别:审判人员(即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即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而以往惯例,社会上对法院所有人员,都称其为“法官”。
但实际上,在我国法院,除“员额法官”之外,并没有“非员额法官”,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官,只有一种,就是指“员额法官”。员额法官就是法官,因此“员额法官”中的“员额”两字,其实完全是画蛇添足。这种叫法,会让社会差生误解,以为我国法院内部,除了“员额法官”,还有其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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