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计人有根据发包人和政府部门的意见修改并完善设计,直至通过政府部门批准的义务。
(2) 如设计人提供包括施工图设计在内的设计工作,设计人提供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服务等伴随服务的工作内容。
(3) 由中国设计人和外国设计人(并称中外设计人)合作设计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国设计人或者中外设计人各方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外国设计人与中国设计人应签订明确其各方权利义务的《联合体协议》作为设计合同附件。设计合同应明确设计人各方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设计深度与设计范围。
(5) 设计修改、设计变更的界定、程序和责任。
(6) 设计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责任。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责任的重点在于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及后期设计成果的使用。
(7) 设计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设计缺陷可能造成工程建设的巨大损失,而设计人一般难以独立承担,因此约定设计人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分散设计责任风险对于大型工程项目设计非常必要)。
(8) 履约担保条款(如需要)。
(9) 保密(如需要)。
(10) 负责、主持、参加设计的设计人员的清单和个人信息作为合同附件(设计成果的水平和质量主要在于设计师)。
(11) 设计合同中止履行或提前解除时,设计人已完成工作量的费用支付及补偿标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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