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反对所谓的道德理性主义。他的立场后来被称为道德的情感主义或者主观主义。
休谟认为,道德判断不仅仅是凭借理性形成的,更多是受到了主观情感的影响。道德属于实践科学,而不是思辨科学,因此道德不属于理性的对象。休谟说:“理性对于我们的情感和行为没有影响,那么我们妄称道德只是被理性的推论所发现的,那完全是白费的……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感情。”
理性的作用是发现真或伪,但是我们的情感、意志并不完全关乎真假,或者符不符合事实的问题。例如,我看见一个人被另一个人殴打。休谟会说,我们可以判断一个人殴打另一个人这件事情有没有发生,但是一个人是否应该殴打另一个人,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从“是”当中无法推出“应该”,因为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价值判断。这就是著名的“休谟法则”。
休谟认为,所谓的善恶都是人的主观感受:“当你宣称某种行为或品质是恶的时候,你的意思只是说,出于你本性的构造,你对它的沉思产生一种责备的感觉或者情绪。因此,恶和善可以与声音、颜色、冷热相比较,根据近代哲学,这些都不是客体中的属性,而是头脑中的感觉。”
提供道德判断的是所谓的“道德感”,而不是理性,它让我们做令人愉快的事,规避引起痛苦的事。在道德问题中,会引起人内心愉悦或痛苦的就是同情心,是人“感同身受”的本性。这样的解释同样会产生问题:如果我们扶老奶奶过马路的动机,是因为我们想获得助人为乐的快感,那么做好人好事不就是一种纯粹自利的行为吗?
休谟否认了这一假设。他认为,触发了我们对道德赞同的情感的,不是自私的心态,而是人身上的德性:判断力、谨慎、进取心、勤劳、节俭、机智、精明和洞察力。人们不是为了获得惬意或者满足而行道德之事,而是人们本身就有这些德性,道德的行为才能让人们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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