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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质量法律制度

7-1质量法律制度

作者: Chuck_Gemini | 来源:发表于2020-07-14 17:32 被阅读0次

    一、建设标准

    1. 分类
      • 国家
        1. 强制性: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标准含“通用字眼”)
        2. 推荐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
      • 行业(标准含“专用字眼”)、地方
      • 团体:约定自愿采用,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2. 监督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
      • 内容:技术人员素质、过程合规、材料质量工具合规
      • 诚信评价: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

    二、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1. 五方责任制
      • 五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 实行:书面承诺、竣工后永久标牌
    2. 施工质量
      • 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
      • 见证取样:结构承重,拌制,防水部位取样,建设或监理在场见证
      • 检测 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可为建设单位隶属
        1. 书面合同: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独立法人的中介机构检测
        2. 资质:专项检测资质、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3. 检测报告:检测人员及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盖章,报建设监理确认给施工归档

    三、竣工验收

    1. 常规
      • 组织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及出具竣工报告
      • 期限
        1. 验收资料:竣工3个月内向档案馆报送
        2. 备案:验收合格15日内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 竣工结算(建设方接到资料日起)
        工程款 (0,500) [500,2000) [2000,5000) [5000,∞)
        结算期限 20 30 45 60
      • 纠纷处理
        1. 施工签证:合同外工作量,接到要求一周内签好,否则自负
        2. 擅自使用:未验收,出现问题(地基、主体除外),建设方自理
    2. 消防(违者:3~30万罚款,停产停业)
      • 消防验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先验收后使用,否则禁止使用
      • 消防备案:其他的,先使用后抽查,不合格停止使用
    3. 建筑节能验收
      • 不符合标准:不得开工建设,建成不得使用
      • 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监理主持,施工参加,设计参加
      • 分部工程:总监(或建设负责人)主持,项目经理及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设计师参加

    四、保修制度

    1. 质量保修书
      • 内容:保修范围、期限、责任等
      • 最低期限(验收合格日起)
        1. 防水:5年
        2. 供热、冷:2个采暖、供冷期
        3. 管线、管道、设备、装修:2年
        4. 其他:合理使用年限
    2. 质量保证金
      • 定义:建设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付工程款中预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一律取消
      • 期限:即缺陷责任期≤2年(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起算
      • 管理:≤工程款3%第三方托管政府项目除外),到期14天内返还,可延后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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