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有多少次,我们的警察出现了又走开了?原因是:『这件事我们管不着。』
嗯,欠债还钱,确实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接到报警后出警的警察,发现当事人双方牵涉的是有关民间借贷的经济纠纷,到了现场丢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之后,就走了。
这从简单的逻辑上来看,貌似真的也没什么毛病。
但警察很快又来了——这次的出警是因为真的『出事了』——有人不但动手了,而且还流血了,结果是一死四伤。
被刷屏了的消息你们一定都看了,对,我说的就是山东聊城于欢案。
尽管读过《乌合之众》,我深知群体往往易冲动、易多变,群体具有急躁性,也易受暗示、易轻信,甚至还会出现集体幻觉,但是对不起,这次,我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群体一边。
只要生而为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母亲。当一名歹徒当着你的面,掏出自己的生殖器羞辱你的母亲时,你还能怎么做?除了杀了他,我想不出第二种更为『合理』、『得当』的办法。假如这孙子只是受伤,命大闯过了鬼门关,那么再来跟我谈其他的事情。
不管任何情况下的讨债要账,当着儿子的面长达一个小时侮辱母亲,且手段愈演愈烈,这样的行为不是突破了底线这么简单,而是毋庸置疑的零容忍的禽兽行为。
受害者报警了,警察来了看了一眼就走,从侧面助长了歹徒的嚣张气焰——让你报警,报警了也没用,欠老子的钱还得还,不还老子就继续欺负你娘儿俩。当然,另一个侧面也刺激了于欢,求助于人民警察都无济于事,只好取此下下策了,动手!
而山东聊城法院做出判决后,3月25日晚,济南公安官方微博发了一条消息,颇受争议:『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
之后此官微的言论更是脑残到极致,竟然以大巴跟驴的段子来侮辱广大网民。在此事件的酝酿过程中,这条言论理所当然地把大家的怒火燃到了最高点。
在于欢姑姑的眼中,自己的侄子于欢『可懂事,可听话,有时候我都说他傻,怎么遇到事不着急呢?』在自己的母亲轮番受辱的那天,22岁的于欢终于『急了』。
让我再强调一次:这是最基本的人性,这是作为一个儿子的最正常行为,这是再软弱的一个人也会做出的本能的『应激』也『应急』的反应。哪怕我弱难胜强,哪怕我寡不敌众,哪怕我一瞬间就被反击到挂了,但我的母亲的尊严,我必须要维护。
但是——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处于欢的是无期徒刑。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一说,也被法院暂定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好的,『杀人暴徒』于欢和他的母亲被11人围堵在公司里,对这母子俩先后进行的是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以及露出下体羞辱于欢母亲,甚至,在于欢母亲的『陈清书』里说的是杜某露出下体的目的是欲将其强奸——如果这些都不能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请问,什么才算达到了紧迫性?
法律冰冷,但法律精神不应该是冷血无情的,公民在自身身体和精神受到极大侵犯时予以必要的防卫,此时还要因为施害者死了,就重判自卫者,那么,战胜邪恶的正义在哪里?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法律的基本功能又是什么?规则需要捍卫,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必严惩之甚至偿命,这都是斩钉截铁的法律准绳和社会公约的诉求。
而在特殊的涉及伦理情境的场合下,为了维护尊严而挺身反抗、以暴制暴,这并不应该成为只显示冰冷法理而忽视人心常情,最终基于法律作出简单粗暴的判断。所谓『法律之内,尚有天理人情在』。
学者周濂在他的著名代表作《你永远都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中,说过这样一段极其深刻的话:
『中国之所以没有悲剧,是因为站在伦理生活的视域里,所有的屈辱、苦难和不幸要么来自一地鸡毛的伦常纠葛,要么来自晴天霹雳的无常命运,前者的道理说不清楚,后者的道理没处可说,于是乎中国式好人对于「为什么」的追问最后只能化约为认命。即使隐晦地指向公权力所带来的制度性耻辱,那也必须处理成少数害群之马的个人行为,而与整体性的制度不正义无关。这样一种自我阉割的处理方式导致中国式的「好人」传达的无非是些逆来顺受。』
他的这段话指向的是公权力倾轧了个人权利后的无可奈何。值得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以沉默逆来顺受地面对自我阉割或被阉割,而是对无常命运进行有理有据地抗争。
而周濂说到的『处理少数害群之马』,在本案中自然就是明显存在渎职的警察。幸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以及山东聊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已就本案中此前疑似被忽略的情节,重新展开深入调查。
历史与现实总是互为镜鉴,千百年间的故事时有重复上演。汉代有董仲舒六世孙董黯,宋代有王公衮,二人皆有为母报仇的经历载于史册。而且,极为巧合的都是母亲受人侮辱。
在这极其相似的情形下,再别跟我讲什么如今的法治高于古时,因为当下社会文明的程度早已超出封建时期。
我只知道,古今之人心所向,盖趋于大相同——
『复仇,义也。夫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以尔之仇,丽吾之法。于是为人子而仇于其父母者,不敢复,而惟法之听。何也?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故也。』
这才是真正的法律之精神。
(同步发布于微信公众号『鲸蓝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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