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来说说"民商合一" 的立法体系。
清末及北洋政府修订法律时, 曾经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 分别编纂了 《大清民律草案》和 《大清商律革案》 两个部门法典。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民商事立法委员兼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和副院长林森提议: "查民商分编, 始于法皇拿破仓法典。 维护阶级区分, 迹象未混, 商人有特珠之地位, 势不得不另定法典, 另设法庭以适应之。”
立法院采纳他们的建议,决定编撰一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的内容一并编入民法债编; 其他不宜合并的内容, 分别制定单行商事法规, 而不再制定独立商法典, 这一编撰方式受到了苏联及瑞士民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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