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两个月的时间粗读了,恩师王勇的《草权政治:划界定牧与国家建构》一书,也许是离开专业太久,也许是积累太少,很想认真的写点儿什么,但是一直没有灵感,直到前几天,想起一句“边草无穷日暮”再结合王老师探究的草权的界权,于是写下了这篇文,只是粗浅的谈一谈自己的一些思考,还望老师和学友们批评指正……
王老师以草山纠纷引发的械斗展开,围绕草权问题中映射的草场承包使用权的政治学影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草山纠纷械斗事件的成因,我总结了以下三点:1、基层干预效果不明显;2、宗教力量的调解效力(民族习惯法中的纠纷调解机制);3、权利经过博弈后暂时达到了相互退让的效果,但不能终结问题。从这三点来看,权利归属明晰是避免纠纷的关键,其中由于草牧场产权制度的历史性变革,使得草牧场使用权由传统的委托行政法人机构向委托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转换,权利人越发的追求权益最大化。
特别是在草牧场众多的藏区,比如文中提到的甘南藏区,越是国家权力渗透不到的地方,人们对于非国家权力(比如宗教)越发依赖,尤其是非国家权力做出倾向性的裁判达成了追求私权益最大化的效果时。为什么草山边界纠纷往往会演变为部落纠纷,而政教体系在此时发挥功能进行裁判时,依赖的是民族习惯的传承和人们对宗教信仰的敬畏和对未知力量(宗教、神判)的忌惮。而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是政治、法律现代化渗透的过程,尤其是指国家法渗透民族宗教地区。从民族到民主,从信仰宗教权威到信任法律权威是一条极其漫长的道路。
从边草无穷日暮到围栏防御圈界,越清晰的界限带来越清晰的收益,栅栏挡住的是越界者的贪婪却止不住私欲的膨胀,极尽的采伐、过渡的放牧,最终到底是谁侵犯了谁的权利?事先的“定分止争”所进行的防控和事后权力干预所进行的救济,都解决不了草权纠纷的根本,甚至改善不了草权界定的恶果也改变不了草场生态的破坏。
无论是私权利的博弈还是政教与法律的较量,最终都是由国家来埋单。在王老师的书中谈到,国家,即是领域(country),也是制度(state),是具有国际公认而又相对明确政治边界的某一国土领域。因此国家即是空间整合也是制度整合。小小的草权纠纷背后其实究其本质是制度整合的问题,学者们都明确的是国家权威在边疆民族地区的主导性趋向问题远比想象中更加复杂。制度的整合不单是权力更替的问题,还是宗教民族心理接受同化的问题。近来我也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在回民聚集的临夏,自上而下正在进行“大众化”的民族心理同化,比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允许回族工作人员穿戴民族服装(包括回民普遍的白帽子)上班;媒体的采访中所有背景中有民族服装的镜头都不得播放;“清真”在新闻中以“民族特色”代替。宗教民族地区权力更替,不是简单的调适更不是共荣,共荣无以分高下,国家制度必须渗透,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制度的整合如同中原文明翻山越岭的驯化一般,这让我对王老师另一篇文中公路征服海拔,国家权力渗透宗教地区的提出非常赞同。藏区也好其他民族地区也罢,历史沿革的民族习惯法,对于权力的维护胜过权利的管辖,因此对部落间的冲突解决和对部落内部纠纷的解决机制是达不到均衡的,因此私力救济是满足私利扩张的最好方式,而私利扩张又不断的激化边界冲突。所以回到问题的本源,制度整合就必须树立国家权力的权威。从确权到权利维护到权利救济,每一个环节的都必须由国家法渗透,每一个方面都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制度体系推进,但是国家法的运行、制度的推进缘何存在重重困难?这就是王老师在书中第五章所讨论的“草场承包”因何姗姗来迟?成本与收益的近观与远见,加速现代化进程和发展经济的步伐下,不是制度先行,而是效益优先!
回到原点,国家建构的两点:空间领域和制度整合,制度整合的前提是制度要覆盖每一寸国土,国家资源要在制度整合的前提下进行利用,私权利要掌控在国家权力之下,国家权利的共同维护又要建立在私权利的平衡之上,才能真正的产生民族同化的心理。
从草权开始不止于草权问题,思考如茫茫草原,从有界到无界到无需设界,王老师在学术上无止境的思考,更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这篇读后感,已经没有了当年学术研究的影子,只是一点所思所想!
弟子乔薇
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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