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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悉德 | 来源:发表于2018-02-28 08:52 被阅读0次

    1、(张晖写)杨金华老师:

    我想向您谈谈我们对被告“行为违法”的看法。

    “行为违法”,对于2017年8月22日被告的做法,依据法律,即:

    “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以被告拆毁北房城市农业公园654个小园中的管理用房为例。这些小园是业主的家园,有合法的《土地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租期50年,在这期间,属于宪法保护的私人财产。任何个人或机构,没有法律允许的证据,在没有得到主人允许的情况下,都不得进入偷盗、抢劫、破坏,更不必说拆毁了。被告竟然无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利用伪造的《协查函》,不仅私闯民宅,而且恣意拆毁,夷为平地。如此政府行为,法律上称其为“行为违法”——其所实施的是: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是这个原因法院判决为:“确认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强制拆除原告XXX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梨园庄村XX园XX号地块相关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这种判决本身就说明:被拆毁的原告的管理用房、大门、围墙、硬化地面、棚架、阳光板棚、部分大棚等都是合法建筑——而且2017年5月经过了验收,进一步证明这些建筑的合法性。同时说明:被告强拆我园建筑的做法,属“行为违法”,而非“程序违法”。因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保质保量地赔偿并恢复其被拆毁的建筑。

    被告在接到判决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说明他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既然原告是胜拆者,就有权依据《判决书》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如果被告既拖着不办,又提不出任何拖延的理由,原告就可依据《强制执行法》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以上只是我们个人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仅供参考。

    霍国玲、张晖

    2018/2/26

    2、(张禹写)1、判决中仅确认行为违法,并未确认建筑物合法性,拆除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的补偿是不同的;2、个人还是坚持认为如果大家想通过政府道路维权还是要找到相应的建筑物合法证据,否则确认建筑物合法的诉求恐怕还是有难度

    3、(张晖写)建筑物的合法性是被法院承认的:他让所有人都交齐了镇政府的《施实意见》《土地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因为这三项证据证明了地块建筑物的合法性,还都让交齐了两个通知——说明强拆的违法性质。

    法院的判决就依据上述五种材料做出的。

    对于行政诉讼的判决主要有两种:行为违法和程序违法。判“行为违法”,即指地块上的建筑均属合法,被告系行为违法。

    造成“行为违法”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积极作为,一是不作为。被告属前种而非后种。在前种中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意为之,另一种是无意为之。被告属前一种,即明知我们是合法的——五月份刚进行了验收(市土地局亦来了人)——却偏偏以造假证明、谎言和违法行为进行强拆。这从反面证明了我们建筑的合法性。

    被告为了私利而强拆,用了各种手法——包括谎言和造假。到了法院,对这些都给予了否定,均为“不予认定”。被告不想赔偿,采取了耍赖手段,我们不要受他影响,而坚决要求按法院的判决执行。

    对被告来说,只有一条路执行判决,即恢复8月22日被强拆的所有建筑。区、镇政府一起研究如何不执行,或打折扣的执行,是无视法律的做法,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

    4、(张晖写)镇政府为说明他强拆的是违法建筑,拿出的证明是《协查函》。而《协查函》,已被我们揭露:纯属造假,而伪造证据是触犯刑法的。

    我们为说明我们的管理用房是合法的,拿出的证据是《土地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上面都绘有40平方米管理用房图。法院已对此给予了认定。被告拿不出任何证据说明其是非法的或伪造的,说明也承认其合法性。40平方米管理用房的合法性已如此明确,毋庸置疑。法院的判决:被告强拆“xx地块相关建筑物的行为违法”——本身即包含着“相关建筑”的合法性,如果强拆的是违建,被告的”行为”能叫“违法”吗?——对于这种逻缉并不难理解:北京市多次强拆了那么多“违建”,有人说这是“行为违法”吗?(最多是“程序违法” 。)

    5、(张晖写)过去政府强拆,公检法都不予立案,现在法院立案也算是新事物。该怎样打行政诉讼都在探索,特别是金泽雅园走在各园前面,更不容易,我们园从中学到不少东西。

    我们园最近关于赔偿问题有很多争论,就这些争论,我们也发表看法,供大家参考。下面我把我们在微信上发表的看法,转给你,供你了解我们园的情况。

    6、(张晖写)这次赔偿,有两个概念要明确,否则被告就会在一些支节问题上纠缠,而达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目的。

    一、赔偿要紧紧扣住法院的判决。

    法院的判决是:“确认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强制拆除原告XXX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梨园庄村XX园XX号地块相关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该判决的意思是:2017年8月22日被拆毁的原告“地块”上的相关建筑物,包括:管理用房、大门、围墙、硬化地面、棚架、阳光板棚、部分大棚等本都是合法建筑物——而且2017年5月经过了验收,进一步证明这些建筑物的合法性。被告既然强拆了我园的这些合法建筑物,法院判其为“行为违法”,就必须予以全面恢复。

    除拆毁我们建筑物外,我们还遭受其他损失,但判决书上并没涉及,我们这次就不要提。若提不仅达不到目的,被告一纠缠,就影响了判决的执行。

    这次我们不提其他损失,不等于我们不再追究这些损失,而是办事要有轻重缓急,不要因小失大。

    二、恢复40平方米管理生活用房的基本原则

    我园建筑物的恢复,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可基本按拆毁时的规格和质量恢复。

    包括大门、大门两侧之墙、水泥防水砖硬化地面、棚架、阳光板棚等。——这一类有两个特点,一是位置都是在管理用房前面;  二是都是由业主自己所建。

    这部分建筑物不仅合法,而且由业主投资所建,被告当然要按原规格和质量恢复。

    第二类,管理生活用房。这一建筑物,应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当地农民的住宅标准,进行恢复。

    先看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5号)有关于“附属设施用地”一项。“附属设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等。这些建筑物都属于永久建筑物,而非临时建筑物。

    那么,我们的管理和生活用房应按什么标准建设呢?

    ——我们是到北房镇种地的,我们的管理和生活用房,也就是我们的住房,应同当地农民的住宅相仿。当地农民的住房有四个特点:墙体三七墙; 地基较高有两三个台阶; 顶篷较高; 向阳一面是一片大玻璃——屋里干燥而敞亮。

    我们所居住的c7、c8号以及园前的道路地势特别底。每当下大雨,路上是水,院里是水,水都平了门限,c7、c8的墙下半段,常常是湿的。因而c7进行了重新设计和翻建,大体吸收了京郊农民住房的特点。——在2017年5月份被强拆时,我们曾给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写信,经过检查,通过了验收——说明再建管理和生活用房时可以作为参照。

    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的恢复,不能按偷工减料的房屋建筑规格和标准,只能按国家对于设施农业的附属设施要求来恢复。这是一个原则。

    第三类,被告所错拆的部分日光温室大棚,必须依据市设施农业办公室要求的规格和标准恢复。如原大棚是50墙,中间有一层保温层,而在错拆后所恢复的却是24墙,偷工减料了一半多。必须补建。

    上述是我们这次赔偿和恢复被强拆的建筑物的思考,供大家参考。

    7、(张禹写)即便是政府提供了虚假的证据,我认为也不能据此推断建筑物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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