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版权制度起源于1710年的《安妮法》(Statute of Anne),侧重于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废除了为封建统治者垄断舆论而制定的《许可法案》,然而新的问题却产生了,当时印刷术已经相当发达,盗版印刷品虽然猖獗,但正版出版商至少能通过公力救济对盗版印刷品进行打击,但是随着《许可法案》被废除,正版出版商只能通过私力救济保护印刷品的财产权,因此,盗版变得更加猖獗。随之,英国议会于1701年通过了《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权利之法》,即《安妮法》,其确立了法定保护期制度,授予作品作者14年作品保护期,若14年届满且作者仍健在,再续14年作品保护期,以此往复。该法奠定了英美法系的版权制度,美国1790年的《版权法》从内容上基本借鉴了《安妮法》。
大陆法系的著作权制度起源于18世纪后期的欧洲大陆,侧重于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17世纪,启蒙运动兴起,启蒙思想家提倡用理性之光驱散愚昧的黑暗,期间诞生了大量影响深远的作品,如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些作品当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更重要的是,这些作品是作者精神的荟萃、人格的延伸,对人类来说,更具有丰富的精神价值。所以,大陆法系的著作权制度超越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拥有了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中国著作权法沿袭了传统大陆法系的著作权制度,有偏向人身权利的内容,如《著作权法》第17条,未约定时,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同时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版权制度,也有偏向财产权利的内容,如《著作权法》第16条,在满足法人提供物质条件、法人对外承担责任且作品为图纸或软件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法人,其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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