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完苏永钦教授的讲座,想就其中感受比较深的几点谈谈自己的感受。
苏教授在讲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时,强调了他本人认为最大一点区别的总结:法源结构不同。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来说,刚有制定法之时当然适用制定法,但由此产生了一定的案例(判决)之后,已有案例也加入了法律渊源的队伍。随着案例的不断丰富,以至于后来法律规定成了材料,而案例中确定的内容成了适用规范。而欧陆法系始终将法律作为适用规范,案例为材料。
个人非常赞同苏教授对于英美法系与欧陆法系的主要一点区别的精辟总结。对于常听到的“判例法”和“非判例法”之说,个人一直觉得有些不准确。前几周听过一位从法官之位转而做了律师的先生的讲座,他提到,法官在对手头的案子进行判决之前,一般都会参照已有的判决。一方面他解释为法官工作量大产生的图方便的惰性,另一方面,他认为是一定“层级”以及经验产生的影响,比如高一级、高两级的法院对于类似情况的判决常常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虽然我国并不把已有判例纳入法律渊源,但是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于各级法院无疑是有很大影响的。
再有就是法教义学存在的问题。朱庆育教授在著作《民法总论》中讲到,世俗法律不同于圣经,后者被尊为神的作品,任何凡人无权更易一字,前者则随时面临增删修改之可能 ,甚至整部法律推倒重来亦属寻常。在此意义上,制定法以某种面貌出现纯属偶然,法学将此偶然现象作为解释对象,科学性还不如神学,犀利地指出了法教义学的一大尴尬。基尔希曼在柏林法学会上的一番演讲《论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更是语惊四座。或许“立法者改三个字可以让所有的法学文献变成废纸”的经典表述有夸张的成分,但是也不禁让人反思法教义学存在的问题。同时,朱教授也指出,法律是规范科学,而不是自然科学,当然不比与后者对于确证事实的探究。
当然,这并不是在全盘否定法教义学的价值。苏教授讲到这么一点让我印象深刻,我们作为法科学生初学法学就能有充实感,因为学的东西很清楚,目标很明确,法条就摆在眼前。
后来苏教授讲到德国培养法律人才,即所谓“完全法律人”的过程:不设学士学位,需经历多次律师事务所、法院的实习,完成各部门法的学习,并通过两次国家考试。而法学院招收教授时,会问一个无关于招聘职位的法律问题,给予一定期限准备,最后给出自己的回答,从而考验其跨界能力和口述能力。我以为,这也是我国在培养法律人才时比较缺失的部分。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在本科四年学习后就投入了社会生活,而四年学习可能就锻炼了一段时间的“背诵能力”,而缺乏对实践能力的培养,比如案例的学习,论文的研读和撰写(理论研究能力),实际的工作经历,都比较缺失。
私以为,作为法律人,细心研习案例和熟读理解法律条文同样重要。案例好比象牙塔与现实之间的一座桥,只有在象牙塔里打好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在反复打磨案例中法律条文的运用,事实的认定,才能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应然与实然相融合。正如苏教授所说,法律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却缺少“科学性”。法律的存在意义是什么?有人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权,为人们的行为制定的标准或底线。在我看来,对于最普通的大众生活,法律存在的最大意义在于解决纠纷。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法律的学术研究绝不能仅仅在理论和字面的层次自说自话、脱离实践,而必须扎根于实践,为实践服务。因此,绝不是背背法条就能学好法学。
最后引用苏教授讲座最后的一句话:面对全新的世界秩序,法律人更要以创意建立更公平而更有活力的法治。
我辈法律人必将在法治道路上奋进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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