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描绘了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近年来,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有不足,研究行政诉讼案例,有助于发现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短板,有助于地方政府和相关人员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行政诉讼反映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诉讼案例,像一面“镜子”反映了依法行政的情况,折射出行政部门在决策、管理、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依法行政意识不够强。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依法行政的意识不足,程序规范就常常不够。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对按法办事依法行政认识不到位,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甚至以“红头文件”作为执法的直接依据。在行政过程中,重效率、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在处理招商引资、重点工程的征迁安置过程中,过分追求效率,随意简化程序,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等;在土地征收中缺失公告程序,房屋征收中未履行征求意见程序,甚至有的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出于行政效率考虑,先搬迁后补偿,引起诉讼等。
2、管理方式转变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是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的历史选择,它对民族复兴有着非凡历史意义。政府职能应从“行政管理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不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做决策时,不听群众意见,不做风险评估,不严格审查合法性;有的执行上级机关或领导的意见简单化,擅自动用强制措施处理问题;有的随意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插手商事纠纷,强行处置企业资产;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3、行政执法随意性较大。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人员不注重政策的连贯性,朝令夕改,出现“新官不理旧官事”、“一届政府一套政策”现象,造成老百姓对政府不信任。有的地方随意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擅自取消被许可人从事特定行业或特定活动的资格,引发矛盾纠纷。有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应公开不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导致近年来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上升且败诉率较高。
4、行政应诉重视程度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有的地方政府不重视相关能力建设,导致适应行政诉讼的能力不够强。一是人手不足。行政应诉人员不足,职责多精力不够。二是水平不高。行政应诉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应诉的专业素养不足,难以适应应诉的需要。三是配合不够。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重视答辩、不善于举证、不愿意出庭等不注意配合协调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够高,“告官不见官”和“出庭不出声”的现象较为普遍,群众对此不满意。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应诉力量不足的问题将更为突出。
二、加强依法行政的措施
1、转变行政思维和方式,适应法治建设形势。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扩大,更多种类的行政行为可能进入行政诉讼,接受司法审查这把“尺子”的衡量。特别是新行政诉讼法将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土地出让、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干预市场、招标采购等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政府应诉任务和败诉风险也将加大。尤其是新法确立了对规章以下“红头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不能再將规范性文件拿来即用,要更为谨慎,将合法性分析作为适用的前置程序,主动自检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主体不适合、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违背法定程序、内容不适当等情形,以决定是否适用或者进行修正。
2、规范行政行为和程序,减少行政争议源头。一要完善执法依据。加强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调研咨询、评估论证,尽快对行政性规章进行梳理,修改或废止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执法依据统一、合法、科学。二要健全行政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坚持开门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大、疑难和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应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重大执法活动实施之前,听取法律专家和法律顾问的意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三要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在实行执法主体资格及职权范围的法定化和公开化的基础上,将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贯穿于行政执法始终。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3、健全考评和调解机制,推动行政规范执法。一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议加大依法行政年终考核分值比重,把行政机关败诉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等列为考核指标,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依法行政。二是建立行政败诉追责制度。凡属于滥用职权、未积极应诉等情形而导致案件败诉的,应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三要完善行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一些涉及党政重点工作,司法判决可能造成颠覆性影响的案件,要注重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尽量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合理化解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法院对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对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举一反三,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4、加强队伍建设和保障,提高应诉工作能力。一要健全组织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应诉机构,配备、调剂充实工作人员,保证履职必要的力量。二要加强人员培训。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学习、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三要落实应诉制度。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质参与度,发挥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对促进形成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作用,着力解决“出庭不出声、协调难拍板”难题。
作者简介:文锋,(1966-),男,汉,重庆市南岸区人,本科,单位: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党校。研究方向:社会学、区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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