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已经40多年,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大、小企业遍地开花。经济发展同时促进着法律发展,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历经几代法律人的不懈努力日趋完善和健全。同时,随着交易模式的发展,商事法律也日趋庞杂,即便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律师,因为专业方向的不同,对法律、交易习惯、交易风险、商业逻辑的掌控、理解程度也不尽相同。
在踏足法律行业的这些年来,有幸和很多优秀的同行进行过交锋以及协作。律师实务中拾取的点点滴滴,是我源源不竭的动力,也是我一生中的宝贵财富。
我愿在此撰文,与您分享!
股权交易文书包都有些什么
通常来说,股权交易文书的起草,与普通的代书业务是有所区别的。相对《民事起诉状》等单一文书业务来说,企业并购股权交易实务中的文书并非单指《协议》、《合同》,应当是为股权交易环节服务的法律文书集合。甚至可以将此类型的代书归类为单次非诉商事业务范畴。
除核心交易文件(《合同》、《协议》)外,还应当包含配套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文件、代持文件,除此之外,根据交易内容和客户委托程度,还可增加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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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交易对象、交易内容
在股权并购的过程中,公司财产状况直接影响到交易金额的确定。实务中,虽然都以股权交易方式收购公司,但是有的收购是基于目标公司的非财产性利益(例如贸易型企业的现有客户群体、渠道),有的是对公司核心财产的收购(例如生产型企业的技术、设备,房企持有的建设用地、在建工程)。针对交易对象的历史沿革分析,也可以判断出企业现有的未披露的潜在风险(例如出让方未披露的融资、借贷)。交易目的的不同,会导致文书核心条款的不同。因此,起草文书前的询问工作必须充分,必要时罗列工作清单。
找出双方利益点
任何的交易中,利益点通常是违约责任的制造点,也是预测违约责任的前置要求;作为出让方首要考虑的是付款。对于受让方而言,利益通常会更加复杂。在资产收购型股权交易中,着重要注意公司财产的完整性保障,以及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质、冻结、债转股等);对于投资型股权交易,如私募股权交易(PE),则着重需要注意资金回收机制,以及对公司经营权利的掌控;对于创新型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则有可能更加侧重于商业秘密保护以及收购完成后出让方同业竞争的限制。
确定文书内容
确定交易的实质性内容(标的、数量、价款、保障机制等)后,交易框架便已经确定,交易双方的谈判基本完成,此时律师才开始正式的文书写作。写作过程,是如实将交易核心条款的书面化呈现,也是对非核心条款的细节充实、优化。例如争议解决条款中的管辖约定,在通常情况下会对行权的便捷程度造成影响,但不会对交易的核心利益造成影响。因此不应当过分向委托人夸大后果,完全不顾对方要求处处设置霸王条款。虽然交易地位会存在区别,但是也需要一定程度信任。
签约指导
在确定文件最终文本后,虽然法律意义上的律师工作已经完成,但作出于对客户尊重和负责,应当指导客户完成最终的签约步骤。例如告知签字、捺印、签章位置,协助留存签约真实性相关的凭证,重要资料移交等细节。至此,律师工作正式完成。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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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显光律师简介
杨显光律师,于2012年进入法律服务行业,现就职于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在承办的民、商事案件中,保持专业、严谨、审慎,致力于为客户守护、传承财富,为促成商业活动构架可行性方案。
“如果您愿意告诉我您面对的法律难题和需求,我会感谢您给予的信任,并解决您的问题。”联系电话:1828689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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