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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佩奇电影同款鼓风机”涉嫌侵权?回应来了

“啥是佩奇电影同款鼓风机”涉嫌侵权?回应来了

作者: c0a856b8b3a3 | 来源:发表于2019-01-21 11:22 被阅读0次

1月18日,《啥是佩奇》的预告片迅速走红,片中的“鼓风机佩奇”引来大量网友的追捧。很快便有商家在咸鱼、淘宝等电商网站中,高价销售“电影同款鼓风机佩奇”。

《啥是佩奇》摄制方对此表示,影片中的“鼓风机佩奇”是导演就地取材的创意,原材料并非网上购买。“小猪佩奇”形象的在华代理方则表示,商家仿制导演“鼓风机佩奇”的创意,涉嫌侵权。

目前网络上出售的“鼓风机佩奇”价格从60元至200元不等,出售此类产品的卖家都是用功率为350瓦的手摇鼓风机改造而成,但市面上不同品牌的此规格手摇鼓风机价格从20元至29元不等,被制作成“佩奇”后价格至少翻了3倍以上。

19日,记者联系了四家鼓风机销量较多的网店,其中三家做出了回应,他们都表示,有大量用户向厂家询问了鼓风机的情况。

此外,“九龙山批发部”和“龙山户外用品”两家网店都声称,《啥是佩奇》中的原型手摇鼓风机产自其工厂,并表示他们计划推出粉色款鼓风机。

公司回应商家仿制导演创意涉嫌侵权:《啥是佩奇》的摄制方19日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影片中制作“佩奇”的鼓风机并不是从网上现买的,而是道具组的老师根据导演创意就地取材,当时做了两个版本,一个木质的,一个鼓风机的,后来还是觉得鼓风机效果好。

“小猪佩奇”是一部英国学前动画片,其商标及著作权归属“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其中国市场授权代理为香港山成集团。

19日下午,有关负责人表示《啥是佩奇》及电影《小猪佩奇过大年》是由阿里影业和娱乐壹公司合作的,因此影片本身并不涉及对“小猪佩奇”形象的侵权。

但《啥是佩奇》中制作的“鼓风机佩奇”是导演的创意,网店上销售的所谓“同款”“原型”都是假的,仿制导演创意制作的“鼓风机佩奇”谋利,也涉嫌侵权。

接下来,集团会根据目前网店上的销售情况,汇集法务、打假等部门研究下一步措施。

律师说法:“傍名牌”侵权关键看举证

事实上,小猪佩奇的商标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直在上演。

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小猪佩奇所有者“娱乐壹”关键词,发现有38条结果,主要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侵权类案件,其中仅2018年就有32起。

另据媒体报道称,娱乐壹公司还将有200起跟小猪佩奇相关的侵权案件要处理。

对于网店销售佩奇形象鼓风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制片方或者美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只要能证明上述行为存在就构成侵权,一旦构成侵权,被侵权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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