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案”是美国司法体系坚持程序正义、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就是在刑事案件中,证据不能足够证明辛普森有杀人犯罪的情形下,应该首先认为他是无罪的。在正常审判阶段,尊重法律和程序,坚持独立公正审判原则,必须让证据具有排他性、绝对性才能作出判决,否则只能作无罪判定。
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由于证人的人品遭受质疑,涉嫌种族歧视,警方的诚信也经不起推敲,种种原因使得这场世纪审判以检方败诉收尾。从辛普森杀妻案可以窥见美国司法,美国人权,美国社会的各种匪夷所思现象。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就是防止“苛政猛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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