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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与实然1

应然与实然1

作者: 海客曰 | 来源:发表于2022-10-18 23:14 被阅读0次

    从法律上讲,法律的实施存在应然与实然。

    就“应然”来说,指的是,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与原则去对待与处理。

    这种应然,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状态,是从理论上来说的。很显然,任何一个社会都达不到这种状态。

    实然,则是客观存在的对法律的实施、执行、遵守的状态。也很显然,“实然”的状态必然是五花八门,纷纭复杂。

    实然,在不同的群体中有不同的表现。

    尽管社会上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律实施上处于一种相对主导的地位,它们也无法达到法律实施的应然状态,因为法律的实施必然要受到整个社会的状况、个体的认知与行为差异、执法者的水平、责任心与对法律的理解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所以,即使是司法者、执法者,甚至立法者,也会在法律实施中与“应然”状态有一定的差距。

    而作为一般社会大众来说,其“实然”就更是与法律的“应然”相去很远了。

    往往在社会上会有这么一种状态,我们很难做到应然,平时多数是做到了实然。实然做久了,就把我们常做的实然当成了应然,而忘了、或者混淆了我们本该达到的应然。有人指出来你做的实然不对的时候,他可能反驳说“我们一直都是这样做的,我们有什么不对?”

    可是,你做的实然,其实离应然还有很远的距离,你万不能因为做了层次较低的实然很久,就忘了推动实然更加接近应然,甚至还会去抵触、抗拒实然向应然的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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