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可以看到我国的司法系统发生了长足的变化,这是好事也是值得肯定的事情,但是近期发生的一件事情还是让我对法律的公正产生了不少的疑惑,事情很简单:
一户居民家的玻璃掉下来了,砸到了一辆宝马车,碰巧宝马车并没有买车险,于是可怜的住户因为赔不起被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玻璃属于自爆(没有进行任何调查)住户没有同开发商进行任何的协商,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开发商胜诉,当时的法官采信了证据,因为当时换玻璃的安装公司正好把玻璃被外力破坏的样子拍了照片再维修更换的。而自爆的玻璃是不会在中间产生一个洞的,并且一审法院的玻璃正好有一扇发生了自爆,呈裂纹状,所以根据事实法院判居民自己出钱赔宝马车的费用。
居民还是觉得没有钱赔,进行了二审,二审法官及法庭因为居民在法庭哭诉,一致同情原告,觉得任何证据都不需要采纳,企业有钱,所以企业必须承担起企业责任。如果法庭总是用行政手段来判案,判决的依据就是谁可怜谁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我很难想象,假如玻璃掉下来砸死人了,是不是企业也要赔偿砸死人的损失。既然证据都没有用,那要法庭做什么呢?法院还有公正可言吗?
虽然钱是不多,行政手段压着可以付这个费用,但是心里面总觉得是无妄之灾。如果是做慈善,同情可怜对方,那也得开始的时候有个态度有个协商,而不是不经过任何通知,直接收到传票对簿公堂,司法系统用行政手段压着企业付这个钱与企业自愿出这个钱区别还是挺大的。
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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