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经常把“公正”作为一个词来对待,其实,“公平”与“正义”是不同的,而把公平等同于欠债还钱、愿买愿卖,则是对“公平”的最大误解。
毛泽东之所以对按劳分配、论功行赏颇有微词,就是因为在他看来,无数先烈为了追求共产主义的原则牺牲了他们的生命,而如果用论功行赏、按劳分配的法则来对待这种牺牲,那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据考证,在西方哲学界,亚里士多德首次对正义和公平做出了区分。他认为,法庭严格依据法律做出的判决,是符合正义的判决,因为法律本身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赖以建立的前提。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正义的判决却可能是不公平的。在这里,公平是指判决的结果符合这个社会的“习惯法”,即符合公众的常识、道德与良知。例如,一个在街头行将饿毙的流浪汉,为了活下去而抢了店铺里的一些食品。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惩罚,所以依据法律对其予以惩罚是合乎正义的。然而,这种判决却不公平,因为社会并没有尽到互济的义务,所以才造成这个流浪汉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是高于正义的,必须通过公平的理念来对法律的判决做出某种矫正。
在英美等国家,律师与法官必须精通各种法律条文,必须对案件有详细的了解与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做出辩护或判决,这样做当然是为了实现法律正义。但最后的判决还必须经过陪审团通过。而与此相反,陪审团的成员则不需要任何专业的法律知识或背景——甚至在早期,陪审团组成还有意避免有法律专业知识与背景的成员,同时,除了在法庭上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之外,陪审团成员不需要也不能通过其他途径来了解具体案情。陪审团成员做出决定,完全听凭于常识、道德与良知,以此来保证其决定是符合公平的,由此也保证了正义的判决最后也是符合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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