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年岁的增长,身边的许多企业家朋友都在不知不觉中迈入了人生的下半场,部分人的子女都已长大成人,年长的有些都开始含饴弄孙了。这些朋友基本都是在八十年代后期九十年代初期这段时间来到深圳,经过多年拼搏都取得了不俗的成就,有着良好的社会地位,当然也积累了不少的财富。
生活的安定从容,让这些朋友的有了更多的时间来思考如何保护好自己的财富以及如何将这些财富更好地传承给下一代。为了防止意外发生时,因没对财富提前做好安排而导致家人发生纠纷,很多朋友都会选择了预先写份遗嘱来提前安排。所以在最近几年里,我不时会接到朋友关于如何订立遗嘱的问题咨询。
在生前立下遗嘱,提前做好安排以防万一,这当然是件好事。有许多人认为,遗嘱只要是自己书写的、又有见证人、还有自己的亲笔签名、内容也清楚明了,这份遗嘱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了。还有人干脆就是在网上下载遗嘱范本,然后比照着抄一遍就行了。
但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法律对遗嘱是有着严格的格式和书写规范要求的,稍有不慎,遗嘱就会被无效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两年的一次统计显示,在全国审理的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被确认无效的高达60%。所以,要想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视乎也没那么容易,不懂法律知识,极易导致遗嘱无效。
今天这篇文章就是想告诉大家订立遗嘱时有哪些常见的坑,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
一、语言表达不够清晰、明确。
有些人在订立遗嘱时,忌讳用“死亡”、“去世”、“死后”这类词语,而用“我走后”、“我不在了”或者“我百年后”这类修饰性的表达。但在法律上,后面的这类表达方式是有歧义的,并不唯一性的代表死亡。法律规定,继承是发生在死亡之后的,所以如果遗嘱中采用了后面的这类表达,发生争议时往往就会被判定为无效遗嘱。
我们就遇到过这样一份遗嘱,内容是这么写的:“百年之后,本人拥有的位于某某地址的房产给大儿子居住。”像这样的表达,就非常不清晰、明确。首先,“百年之后”并不意味是“死亡之后”,“给大儿子居住”也不能理解为是将房子的所有权给大儿子。像这样的遗嘱,在执行起来就很容易发生争议,如果老人的其他子女有意见,完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来继承这套房产的所有权。
遗嘱表达的核心其实很简单,通俗讲就是自己死亡后东西要给谁,这个“东西”跟“人”的表达要有唯一性,不能有歧义,这是有效遗嘱的基本条件。
二、在遗嘱中自行处置了夫妻财产或他人财产。
我们在订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享有完全权利的那部分财产才有权做出处分安排,对自己没有权利的财产,如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就无权进行处分。如果对自己没有权利的财产在遗嘱中做了处分,在法律上被称之为无效处分。
我们曾经面对过这样一个咨询案例。当事人陈女士的父亲去世得早,离世时只留下了和母亲一起居住的一套房产。母亲在生前立了份遗嘱,写了要将房产全部给大儿子,同时将这份遗嘱交给了大儿子保管。母亲去世后大儿子拿出了这份遗嘱出来要求继承这套房产。由于母亲在立遗嘱时,其他子女都不知道,所以这事引起了老二陈女士以及其他两名子女的不满。于是,陈女士通过朋友就来找我们咨询,准备要对簿公堂。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我们认为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是陈女士父母在婚姻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陈女士的父亲去世后,该房产在她父亲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先处理。即在她父亲去世后,这个房产的50%是她母亲的,剩下50%由她母亲和四个子女平均分配,按照每人五分之一进行法定继承。陈女士的母亲在遗嘱中对原本属于她父亲的那部分财产份额也进行了处置,我们就认为这部分处置是无效的,这份遗嘱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
三、立遗嘱时意识不清。
按照法律的规定,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人,也就是精神心理方面必须正常健康,否则所立遗嘱无效。
在法院的裁判文书网上就有这么一个案例:李某的母亲早逝,父亲名下有两套房产及一些银行存款,李某的弟弟和父亲共同生活。父亲去世后,弟弟拿出一份父亲的自书遗嘱,字迹明显歪歪扭扭,但能看出是父亲笔迹,落款有父亲签字和手印,遗嘱里父亲将两套房产和银行存款都给了弟弟。这份遗嘱就遭到了李某的质疑,引发的矛盾最终闹到了法院。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过笔迹鉴定,遗嘱被确认为是李某父亲手写的。但在法庭上李某还提交了一份材料,证明其父亲在立遗嘱日期的那段时间得了脑梗塞,意识不清晰,需要服药治疗,所以李某认为这份遗嘱不是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审理,法庭确认了这个事实。最终法庭判决遗嘱无效,李某父亲的遗产要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四、遗嘱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
有些人在立遗嘱时会找一些人来见证,目的都是为了保障遗嘱能够得到最大的执行。能做遗嘱见证人的,一般都是立遗嘱人的好友或亲戚。但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见证人没选好的话,也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
我国的《继承法》就明确规定了这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里的前两类人还好理解,但什么才是第三类人很多人就不了解了。到底什么人才算是利害关系人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能在生前就订立好遗嘱,提前对财富传承进行谋划安排,防患于未然当然是件好事。但这都要建立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否则,一切的良好愿望就会变得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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