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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房产税危险了吗?

这个房产税危险了吗?

作者: 陈俊文福建通瑞 | 来源:发表于2020-04-15 21:09 被阅读0次

案例情况

某国有企业本年度帐载无形资产的土地原值由于评估入账的原因比上年数增加不少,经查房产税明细账发现,当年度缴纳情况和去年一样,根据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房产税的计税的基础包含土地使用权,所以反映在当年缴纳的房产税应该比去年多,而不应该持平,那么这个房产税存在涉税风险了吗?

政策分析

1、房产税的计税基础的原始文件。财税【2008】152号文第一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确实提到了房产评估增值部份应并入计税基础计算房产税,但这个文件只提到房产原值及房产评估增值的问题,没有提到土地原值及其评估增值的问题;

2、土地原值并入房产税的新规定。根据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第三条“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这里提到的地价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由于121号文的出台,土地使用权的支出正式并入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但这个土地使用权是指支付的价款,并没有提到土地评估增值。

分析结论

经过上述政策分析,由于土地评估增值不是121号文所说的取得土地而支付的价款,所以不应把土地评估增值的部份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回到本文开头,由于该企业帐载无形资产的土地价值增加的原因是评估增值,不是支付的地价款,实质上并不涉及少缴房产税的涉税风险,原来这个房产税的危险只是虚惊一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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