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今日头条深度思考
四岁女童惨遭凌迟,继母并不是唯一的凶手

四岁女童惨遭凌迟,继母并不是唯一的凶手

作者: 李谊之帮抑郁互助会 | 来源:发表于2020-04-30 13:34 被阅读0次
抑郁症救助公众号——李谊之帮

本文首发自:抑郁症救助公众号——李谊之帮

抑郁症救助公众号——李谊之帮

非常讽刺的一件事:就在“国际不打小孩日”的前一天,刚有位年仅4岁的女童被虐待进了ICU。

不仅是嘴唇被剪,脸被刀削,浑身烫伤,这位4岁女孩浑身多处骨折、淤青,满脚冻伤,严重脑出血……

即使是打了码的照片,都惨不忍睹。这已经不仅是凌迟,简直是满清十大酷刑叠加版!

image

我实在想象不到,一个女人,一个有自己孩子的母亲,就算再不喜欢,又怎么能对一个年仅4岁的女童下此狠手……

更过分的是:

孩子的生父,也曾参与虐待孩子:

image

简直禽兽不如!

但到底是什么,让这些禽兽能肆无忌惮地露出他们的爪牙呢?

要知道,笼中之兽即使再凶猛,也不可能造成什么威胁的。

image

所以,毫无疑问:

一个监护人虐童案的发生,绝不可能仅仅是监护人的丧尽天良导致的。

它背后必然还牵连着很多相关问题。

变态也许难免,制度却是容易把控的。

所以,这些间接纵容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周边因素,更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1. 家庭因素:

这则新闻被曝光后,网友们在谴责那位继母的同时,也对孩子的生父发起了强烈的声讨。

很多人认为:

这位继母固然可恶,但那位生父才更加可恨!

毕竟,没有父亲的纵容,继母再怎样,也不会如此嚣张。

我不否认这种观点,但更让我不解的是:

为什么这位生父,会如此纵容这位继母虐待他女儿呢?

就连他接受采访时,也心虚地试图辩解过:

我不知道!

我没虐待过我姑娘!

那是我亲姑娘!

……

image

可见,他是明白自己作为生父,在女儿和继母之间,是应该站在女儿这边的。

可他为何没有选择这么做?

通过一系列媒体对孩子母亲的采访,我发现:

孩子的母亲,似乎十分弱势。

这位母亲21岁便有了孩子,孩子2岁时便与孩子的生父离婚,抚养权给了孩子的生父。

在离婚后,孩子一直是被爷爷奶奶带着的,而孩子的爷爷奶奶,对女孩的生母,也并不是怎么在乎。

image

这位母亲在年前(12月30日)最后一次探视了孩子后,几个月内再没对孩子的情况有所了解——

孩子身上日积月累的伤痕、前后两次被打到住院,她都毫不知情;

就连孩子这次的遭遇,她都是通过朋友圈才知晓!

我们不难看出:

这位母亲在孩子的父家人面前,应该没什么话语权。

而在后续的记者采访中,当被问及“是否考虑争夺抚养权”时,这位母亲的第一反应竟然是:

还需要在考虑,因为现在自己的情况也比较复杂……

image

可以想象,这个孩子在母亲这里,几乎是不可能得到任何支持的。

这给了孩子的父家忽略她的资本,也就同时给了这位邪恶的继母,暴露自己本性的机会。

如果这位母亲能年龄大一点才考虑婚育,让这个孩子晚点来到这个世界;

如果她在争夺抚养权上再强势一点;

如果她在争取女儿探视权上再强势一点……

这个孩子的悲剧,是否就可以被避免?

可惜,世事没有如果。

2. 法律原因:

毫无疑问,家暴的犯罪成本,是非常低的。

2005年,重庆女子陈某因8岁女儿不听话,将其双耳割下后冲入马桶。被判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上饶一女子在给孙女洗澡时,将其殴打致死。被判二年。
2012年,深圳以母亲虐待女儿致死,并焚尸。虐待加纵火罪数罪并罚后,被判八年。
2013年,广州一位母亲,将其常年虐待的女儿殴打致死。被判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武汉一位母亲,将其常年虐待的女儿殴打致死。被判五年。
2015年,广东信宜一位母亲为管教8岁的女儿,将其绑在树上抽打致死。被判三年,缓刑四年。
2019年,陕西一位母亲因管教儿子写作业,将其殴打致死。被判三年,缓刑三年。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为什么这些家长的做法,被判刑如此之轻呢?

因为《刑法》第260条也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难道不是在说:

一纸结婚证,一脉血亲关系,就可以让人拥有“免死金牌”!

虽然《刑法》中,也同时规定了:

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而且,以上这些案例中,受害人的死状,也都可谓非常凄惨:

梁某殴打女儿致死经过 何某虐待女儿致死经过

但就以往的判决案例来看,法院通常会考虑到父母的目的是为了“管教”孩子,而否认导致死亡的“故意性”。

再继续考虑如果重判被告人,其家庭就可能更加支离破碎,法院便会酌情予以缓刑和轻判。

image

而另一种时长会出现在判决书中的轻判理由则是:

对社会危害较小。

也说得通。毕竟家暴只发生在家人间,并不会危害社会上的其他人。

但家人就不是人了么?

轻判这些人,让其他有家暴倾向的人更有恃无恐,难道就不会造成社会危害么?

3. 社会原因:

其实,我们的法律之所以会以这样的态度对待家庭矛盾,终其根源,还是由于我们的文化传统导致的。

在多数人的观念中,家暴的动静再大,也不过是家庭矛盾。

就像这位女童的邻居们,虽然早就知道女童一直在受虐待,每天哭得撕心裂肺,也始终认为是他们的家事,没法插手。

而在女童第一次住院后,医院也曾经尝试过报警。

可警察们也只能是上门劝导一番,并不会对女孩的监护人起到什么警示作用。

直到这次女孩被打得住进ICU,生命垂危,警方才有合理的理由正式逮捕两位监护人。

而在这次案情之外,那些深受家暴迫害的女人、孩子们,面对施暴者的铁拳,多数都不会选择报警。

为什么?

报了警,警察上来也顶多是警示、训诫一番,并不能做什么。

而警察走后,他们却将面对更猛烈的暴风骤雨。

报了,还不如不报!

就像我曾试图救助过的,一位被常年家暴的13岁女孩。(戳此查看)

由于家暴影响,女孩已经陷入严重抑郁,几欲轻生。

于是,我发动了自己所有能够发动的资源,帮她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妇女儿童救助协会等有关部门。

但得到的结果,也不过是推来推去,谁也没法真正解决问题。

我于是找到了专门救助被家暴儿童的律师机构,询问他们是否可能让女孩变更监护人。

对方虽然没说不可能,但也表示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这让我几乎陷入绝望。

看着女孩一天天被折磨,我却无力挽救她。

我不禁想:

为什么我们没有有效的机制,能保护家暴受害者,或帮助他们逃离魔窟?

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父母的权威如此不可打破?

对待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为什么社会的态度总是如此含糊?

为什么解救和帮助一个被常年虐待的人,会被看做是插手他人的家事?

为什么在家庭完整和个人人权面前,前者永远更重要?

……

相信,很多人都能帮我从“传统”和“文化”中,给出答案。

但,“从来如此,便对么?”

image

不幸的悲剧,已经让受害女童遭受了触目惊心的剧变。

即使她能顺利渡过此劫,留住一命,这惨痛的经历也注定将在她的心理和生理上,留下持久的伤疤。

也许我们无法挽回过去,但我们至少可以挽救未来!

家庭不应该是变态们施虐的乐园;

血缘不应该是禽兽们犯罪的免死金牌;

警察机关和社会福利机构,更不应该在最需要帮主的人面前,无能为力。

我们已经纵容了太多的悲剧。

我希望国家,能尽快重视起来,修整应有的规定;

我也希望社会,能尽快重视起来,改掉固有的认知!

毕竟,没人能够能保证,下一个受害者,不会是自己的亲人!


抑郁症救助公众号:李谊之帮(liyizhibang01)

科普抑郁知识,分享自救经验,郁友抱团取暖

往期文章:

抑郁症就医必备常识

抑郁症药物治疗必备常识

抑郁症非药物治疗必备常识

image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四岁女童惨遭凌迟,继母并不是唯一的凶手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beyzwh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