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Volume Fraction)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地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但必须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
一般情况下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值。可以根据规划和管理需要对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容积率。其实,一直以来都是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关于地下室是否算容积率,地下商业建筑(商业用房)算不算容积率都做了很好的探索。不算容积率是考虑到节约用地,鼓励开发地下空间,计入容积率是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不良房地产开发商有漏洞可钻。容积率将直接关系到建筑用地的大小。
建筑面积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计算;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 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封闭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4、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5、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6、根据有关规定,容积率计算式中建筑总面积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屋顶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0%的也不计算。
但在工业上,根据GB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容积率=(厂区建筑面积+构筑物面积)/厂区占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容积率
各个地区或城市有各自相关规定)。
“容积率”是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
下面就用一个简单的方式来给大家讲解
在面积为100平方米的地块上建房,每层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建2层,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容积率就是2.0;如果建3层,每层建筑面积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容积率就是1.5,依次类推
总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容积率为0.8
总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容积率为1
总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容积率为1.5
在建筑层数相同的情况下,容积率越小,居住密度越小,相对舒服。容积率越大则相反。
容积率超过5就不建议购买了。
相关规定
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1]
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
独立别墅为0.2~0.5,
联排别墅为0.4~0.7,
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
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
18层高层住宅为1.8~2.5,
19层以上住宅为2.4~4.5,
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建筑特点
(一)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二)容积率(R)、建筑密度(C)与层数(H)之间有一定关系。建筑密度是指在具体“宗地”内建筑物基底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当宗地内各房屋的层数相同,且对单个房屋来说各层建筑面积相等时,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R=C·H,此种情况下,建筑层数与容积率成正比例关系。
(三)容积率可以更加准确地衡量地价水平。人们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房屋。
房屋的单方开发成本=房屋单方造价+楼面地价+税+费
楼面地价=宗地总价/宗地内允许总建筑面积=土地单价/容积率
规划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容积率
容积率=地上建筑总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因此,楼面地价比单位地价更能准确地反映地价的高低。
(四)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在一般情况下,提高容积率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但建筑容量的增大,会带来建筑环境的劣化,降低使用的舒适度。为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城市规划中的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
计算规则
具体的计算规则应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当地相关部门的文件计算,以下举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
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 (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 (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七、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八、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值。
九、本规则规定的数值均含本数。
十、对本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情况,我委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影响地价
影响地价的因素很多,虽然各因素影响地价的途径各不相同,但其作用机制可抽象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影响土地收益来影响地价,二是通过影响土地供求关系影响地价。收益机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土地供给的经济剩余量,市场供求关系使地价相对经济剩余量产生波动,决定了土地供给的经济剩余量的分配,使地价的变化趋于复杂化。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规律,同时受收益机制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作用,总体说来,区位条件愈优越,地价水平愈高,供求矛盾愈突出,土地规划控制愈严格,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程度愈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影响一
遵循“报酬递增递减规律”。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土
容积率
地纯收益会随着土地投资的增加而出现由递增到递减的特点。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对地价影响的报酬递增递减规律表现在:在建筑密度一定时,容积率的增加,主要引起房屋层数的增多,随房屋层数的增多,开始时由于基础工程费及地基处理费的分摊,单方造价降低;当层数达到一定值时,就需要加固基础、增加电梯、加强抗震等,单方造价由下降转为上升,而单方售价则由于建筑容量的增大造成的建筑环境质量下降而呈递减趋势。当单方售价等于单方造价时,土地收益达到最大,土地价格也达到最高,此时的容积率为最经济容积率。若继续增大容积率会因单方售价低于单方造价而使土地投资收益开始下降,地价也随之开始下降。如(图一),MC为单方造价,MR为单方售价,某一容积率L时的地价是该容积率下的总收益(DCGF面积)减掉投资者资本、劳力的正常利润,剩余部分即为地价。当容积率等于M时,单方造价等于单方售价,土地开发的边际收益为0,总收益(DCNF面积)达到最大,地价达到最高,M为最佳容积率。超过这个容积率,地价开始向反方向变化,随容积率提高而下降。
影响二
容积率对地价的作用程度与城市规模成正相关关系。
首先,城市规模大,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高,地价总体水平高,楼面地价占房屋单方开发成本比例高,通过降低楼面地价来降低房屋单方开发成本效果明显,而小城市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低,地价总体水平低,房屋开发单方成本主要受房屋单方造价影响,通过降低楼面地价降低房屋开发单方成本效果不明显,而且房屋层数达到一定数值后若继续增加层数会增加单方工程造价;
另外,大城市有比较系统的城市规划资料,土地开发受规划控制比较严,而小城市规划控制一般不严格,容积率的确定往往具有随意性,许多地方没有容积率这个指标限制,或有,但控制不严,而且有的地方政府为树城市形象,往往鼓励建筑物向空中发展,愈高愈好,容积率在这些小城镇缺乏实际操作意义。
所以,城市规模愈大,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愈明显,地价随容积率的变化幅度愈大。
影响三
容积率对同一城市不同区位地价的作用程度不同。城市中心区位条件优越,土地利用集约程度、土地利用效益、土地需求量、土地稀缺程度、规划控制程度均高于其它区域,特别是城市边缘区,投资者的激烈竞争使地价随容积率变化的幅度保持或接近土地收益机制作用下的地价随容积率的变化规律;而在其他地区则随着土地利用收益、土地需求量及其稀缺程度降低,容积率对地价的作用程度随之下降。因此,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程度在同一城市表现为从中心向外围逐渐减弱。
影响四
容积率对不同类型用地地价的作用程度不同。商业用地对区位条件反应最敏感,只能布局在少量区位条件优越的沿路区域,土地稀缺程度、供求矛盾比住宅、工业用地突出,容易形成卖方市场,众多用地者的竞争促使容积率增加产生的经济剩余主要以地价形式表现出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住宅用地对区位条件反应的敏感程度比商业用途弱,但比工业用地强;工业用地一般分布在城市外围,不但受区位条件影响最不敏感,而且受工艺流程的制约,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容积率的限制。因此,在同一城市中,容积率对不同类型地价的影响程度由强到弱依次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
影响生活
人口密度
高容积率的住宅项目意味着小区内房子建得多,而高容积率的住宅必定会带来高密度的居住人口,最终导致小区中业主的生活舒适度下降。另外,高密度的居住人口还会对小区内的健身场所、儿童活动区域、娱乐中心以及楼宇内的电梯、消防通道形成比较大的压力。频繁的使用会加剧这些设施的老化,所以在购买高密度小区时应该对此提出更高的要求。
内部规划
由于高容积率住宅对土地使用率的过分追求,小区内的楼层会比较高、绿地的比例也会相应的减少,从而影响居住区内的生活环境与品质。另外,楼间距过近、小区内道路狭窄、停车位置不足也是高容积率小区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不但是摆在开发商案头的重要工作,也是使购房者提高对小区的认可度的重要方面。
安防问题
由于居住密度大,所以出入的人会较多,外来人员混入其中的难度也会相应地降低很多。这就对高容积率住宅的安防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高容积率的住宅安防系统一定要跟上(当然这不是说低容积率的小区安防就不重要),不仅要加大监控设备的密度,而且也需要更多的巡逻人员来保证住户的安全。
整顿违规
开展自查自纠
依法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问题。从2009年5月起,各地开始组织自查自纠,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梳理清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截至2009年12月31日,除西藏外,全国30个省(区、市)共自查房地产项目73139个(用地面积447557公顷),其中存在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8235个,占自查项目总数的11.26%;发现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1988个(用地面积5474公顷),占自查项目总数的2.72%,占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数的24.14%;通过自查自纠共补交土地出让金等124.06亿元,罚款6.51亿元,撤销规划许可57项。从两部专项治理办公室掌握的情况看,北京、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等省(区、市)行动迅速,基础性工作相对扎实,情况上报及时、详细。
加大查办力度
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各地注意加大办案力度,认真调查核实群众举报的问题和线索,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截至2009年12月31日,各省(区、市)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共受理群众举报888件,查实241件,给予党政纪处分178人,其中县处级干部45人,地厅级干部9人;移送司法机关69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9人,地厅级干部3人。从各地案件查办情况看,以下四类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公职人员利用规划审批权,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二是地方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地方、部门利益出发,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批准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规费;三是房地产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甚至放弃监管;四是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伪造公文、私刻公章等不法手段,骗取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规划许可。各地严肃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发挥了查案的震慑和教育作用。湖北省查处了麻城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腐败窝案,麻城市原市委书记邓新生、原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徐圣贤、建设局原局长夏桂松等公职人员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规费减免过程中收受房地产商贿赂。浙江省查处了平阳县房地产领域腐败窝案,原平阳县委副书记、县长黄安波,原平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徐定锦等4名县处级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企业在增加容积率、免交土地出让金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海南省查处了三亚市政府原市长助理曾清泉违纪违法案,曾清泉在担任三亚市规划局局长和市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规划审批、调整容积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长效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了一批法规制度。一些地方通过专项治理查找问题,有力推进了城乡规划工作的制度建设。各地相继制定出台了一批政策性文件。北京、河北、安徽、福建、江西、山东、陕西等省、市对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北京市规划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意见》,将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调整程序具体细化为书面申请、集体研究、技术论证、部门联审、专家评议、公众参与、请示上报、人大备案等八大环节。河北省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下发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对修改控详规以及变更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性内容的程序作了限制性规范,并设定了法律责任。长春市以清查项目、查处案件为切入点相继出台了《长春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办法》、《长春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原则》、《长春市关于违规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各地还就推进城乡规划工作政务公开进行了积极探索,普遍建立起了规划批前和批后公示、建设项目公示、建设项目批前和批后公示、违法查处公示,以及社会监督员等制度。
存在问题
地方不积极
少数地方对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仍然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工作进展缓慢,工作成效不大。有的自查自纠不深入不扎实,基础性工作薄弱,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还存在着“零问题”、“零案件”的情况;有的上报情况不及时,数据不完整,存在缺项、漏项的情况。另外,一些地方对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视不够,一些明显与《城乡规划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及时清理纠正。
查办力度低
当前,群众投诉反映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的举报量依然居高不下,但一些地方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不够有力,查办案件的力量投入不足,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健全。少数省(区、市)对两部转办案件不够重视、不够严肃,有的对两部要结果的案件不予回复或回复时间超期过长;有的对转办案件不直接进行调查处理,转交投诉涉及的地市城乡规划部门调查处理,甚至回函直接转呈下级报告,对需核实的问题,不下判断、结论,不提整改意见措施。2009年,两部专项治理办公室共向各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发转办函83件,其中要求按期回复结果的有51件;截至2010年2月12日,已收到回复42件,9件尚未回复。
程序不规范
各地对于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做法和程序有不同规定,少数地区存在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决定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的现象,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对相关地方性规章制度进行梳理,进一步规范规划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另外,一些城市控规覆盖面小,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缺乏控规依据,规划条件审批随意性大。
工作安排
2010年3月4日,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会上,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作了重要讲话,对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何勇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切实把容积率专项治理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治理力度,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推进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研究,2010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用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检查。重点对200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到位。
(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等城乡规划工作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城乡规划管理中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将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适时向社会通报一批查结的典型案件。
(三)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一是继续组织各地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二是制定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管理制度,修订出台《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制度规定。三是完善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公示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制度。
(四)加强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抓好工作落实。第二季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组织对部分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的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零问题”、“零案件”的地区和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地区,督促整改到位、处理到位。第三季度,两部将总结通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新政策
收紧容积率计算指标 堵开发商“偷”面积
政策原文:除独立式住宅建筑(别墅)和需要大空间的商业建筑以外,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0米、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政策解读:这是南京规划部门首次明确了“层高控制对应容积率计算”的关系。以前的容积率计算并无这方面的规定,此举收紧容积率计算指标, 堵开发商“偷”面积的行为。
酒店式公寓首次明确定义
政策原文:本规定所称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筑形式。 酒店式公寓除布置在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外,可在商业办公用地或居住用地上兼容建设。
政策解读:“酒店式公寓”第一次被官方正名。以往“酒店式公寓”只是房地产业界的通俗称谓,规划、房产等部门并无一个官方的定义。这是南京规划部门对‘酒店式公寓’这一新兴的建筑形态首次进行规范,以便统一管理,促使良性发展。
补偿认定
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王卫洲
容积率指单位面积的土地上的建筑容量,即建筑物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如100㎡土地上建设60㎡房屋,其容积率为建筑面积:60/用地面积100=0.6
.对于普通公民来讲,容积率是一个反映房屋舒适程度概念,容积率越低的建筑物,其居住的舒适程度则越高;对于开发商来讲,容积率是代表了土地利用率和商业价值,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容积率越高的土地则土地出让金越高,单位面积土地上可建设的楼盘越多,获取的商业利益就越高;对于政府来讲容积率属于城乡建设的规划管理控制,单位面积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规划审批中容积率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可能平时不太注重“容积率”这个问题,但是“容积率”往往会关系到征收补偿金额,对被征收人有着直接的影响。
例如:某县实施旧城改造,决定征收A片区全部房屋,县政府制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对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做出规定:1、对于具有产权证书中记载的房屋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可按照市场评估价值补偿或按照1;1.2比例置换安置房;2、对于产权证书没有登记的部分或不具备产权证书的房屋,按照1.2容积率为标准进行认定,容积率为1.2以下建筑物认定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对于容积率超过1.2部分的建筑物,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如:张先生100㎡土地使用权上建设房屋200㎡楼房,则超出容积率1.2的部分:80㎡房屋没有补偿,这80㎡房屋是否应当补偿,极有可能引发张先生与政府征收部门的争议。
站在公平合理角度上,张先生这80㎡房屋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呢?方案中这条规定是否合理呢?其实这一争议的焦点是容积率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断建筑物是否合法,原本是按照是否具备产权证书及规划手续等为依据的,但是由于以往行政机关不够重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公民房屋规划手续、产权证书不全,甚至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特别是旧城区、城中村、棚户区中涉及的房屋征收,这种问题尤为凸出,房屋拆迁中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很严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造成了部分被征收人信访、诉讼、甚至采取不合理方式维权。
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国务院在2003年出台《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亦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可见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并非直接按照违章建筑处理,而是根据是否符合规划等客观因素进行认定,法律保护被征收人合理利益,但也存在部分人私搭乱建,其房屋面积过大,这又如何处理?故如果符合规划要求、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则即使不具备相关手续认定为合法,反之认定为违法,其中很多地方便以容积率作为判断标准。
由于涉及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深度,长期以来房屋征收中“容积率”采取何种标准,一直困扰着被征收人,甚至很多地方的征收实施部门也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加剧了房屋征收中存在的社会矛盾。
笔者以为,房屋征收中容积率控制指标确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各地方制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即超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范围的房屋,视为超越容积率控制指标,同时《城乡规划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笔者认为:以此为据,首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有明确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这为认定提供了合理的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到城乡规划部门进行查询自己的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这样增加了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认定的透明性、公开性,有利于减小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的争议;其三、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1990年出台的《城市规划法》甚至更早的1984年出台的《城市规划条例》均具有相似规定,有利于对历史原因的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物界定。
2012年2月17日住建部出台《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的义务。
此外,容积率如何计算问题也是征收部门以及被征收人容易疏忽的问题,绝大多数地方计算宗地容积率是按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实际上这种方式并不一定准确,2005年住建部批准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目前根据住建部的要求各省市基本上都制定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根据规范和规则,建筑物的高度不同、层数不同,建筑面积的折算、容积率摊派均有不同要求,在实施征收补偿时应当依据规范和规则进行计算,以保障征收补偿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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