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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判刑?

古代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判刑?

作者: 墨殇一语 | 来源:发表于2024-06-10 17:33 被阅读0次

    古代对于未成年犯罪问题,每个朝代处罚各不相同。

    但是都坚持一个原则:矜弱恤幼。

    意思是,对于那些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又情有可原的犯罪人,应当考虑他们的困窘处境及无可奈何,对其所犯的罪过予以一定程度的宽恕。

    我们先看几个主要时期:

    01  西周时期

    在西周时期,是以礼治国,《礼记》《周礼》是当时西周社会管理的重要两部典籍。

    那时候,以年龄作为未成年人是否犯罪的依据。

    《礼记》中记载:

    “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意思是,八九十岁的老人,不到七岁的小孩,就算是犯了罪,也不对其判刑处罚。

    而在《周礼》中记载:

    “一赦日幼弱,再赦日老旄,三赦蠢愚”。

    意思是,会赦免三种人,一种是幼小的孩子,一种是耄耋的老人,还有一种是天生就痴呆的人。

    能看出,在西周那个以礼治国的时期,小孩犯罪都是免除处罚的。

    0 秦汉时期

    到了秦汉,这时候除了要看年龄,还要根据身高来综合判断未成年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秦朝时期,主要是看身高,在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了一条案例:

    “甲盗牛,盗牛时 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 论?当完城旦。”

    意思是说,甲偷了一头牛,牛被偷的时候,甲身高有六尺;一年后案件告破,牛被找回来,再量甲的身高,有六尺七寸高。问甲应当受到什么处罚?回答说:应当判完城旦之刑(也就是发配做苦力修筑城池要塞)。

    在秦代,以身高六尺五作为成年的标志,在甲犯案的时候只有六尺,不到成年,但是破案的时候甲已经六尺七,是成年人了,因此没有减轻处罚。

    汉朝时候,又是以年龄来划分刑事责任。

    东汉光武帝年间,规定:

    “年未满八岁或八十岁以上,非手杀人,皆不坐。”

    意思是,年龄不满八岁,或者八十岁以上的,如果不是亲手杀人,都不会被处罚。

    0唐宋时期

    唐朝时期,中国古代的法律逐步走向了成熟,在《唐律》中,首次系统的规定了未成年犯罪的处罚。

    《唐律疏义》中规定: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相比秦汉时期,唐律中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分的更加细致:

    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但是免罪;

    七岁到十岁,犯了杀人罪,要上报中央机构,做出最终裁决;

    十到十五岁,犯了轻于流放罪的罪行时候,可以缴纳银钱来减免处罚。

    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法律系统也越来越健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也更加科学、有法可依。

    到了宋朝,延续继承了《唐律疏义》中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处罚相近。

    04  明清时期

    明朝的《大明律》和唐宋时期差不多,但是对未成年犯罪的人进行单独关押。

    《明会典》里记载:

    “令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散收 、轻重不许混杂 ” 

    体现了明朝时期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者特殊的关爱。

    到清朝,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年龄来界定,结合案件本身进行综合考量判定。

    《大清律例》中记载: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 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 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总结起来,就是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作刑法处理;七岁到十岁以下的,犯了杀人应该判死罪的,上报中央机构裁决。

    我们总体看,从西周到明清时期,从最开始的以礼治国,到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裁定越来越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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