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法律
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 ef5b4ce8f923 | 来源:发表于2017-06-15 16:00 被阅读378次

【354.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行为的定性】

【金融凭证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伪造的银行存单 犯罪数额】

【朱成芳等金融凭证诈骗、贷款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3号)裁判摘要: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构成金融凭证

诈骗罪。】

 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朱成芳等金融凭证诈骗、贷款诈骗案【33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辑

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以朱成芳犯金融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下半年,朱为诈骗银行贷款,先后比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中国农业银行青州市支行昭德办事处储蓄章和行政章,中国建设银行青州市支行房地产信贷部、青州市黄楼信用社和青州市普通信用社储蓄章,潍坊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聊城地区基本建设投资公司公章及有关银行工作人员的名章,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青州市支行昭德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了解到一些单位和个人在该办事处的存款情况。1995年10月和1996年6月,朱成芳持套取的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样本,到深圳市通过欧大庭、罗坚共印制银行空白存单130余万份。朱成芳将其中的1000份带回青州市,部分用于犯罪活动。案发后,空白存单被公安机关查获。1996年5月,朱成芳将少量现金存入农行青州市昭德办事处,取得存单一张。后持该存单及私自印制的空白存单到青州市“金海”打字复印部,让打字员比照存单样式打印了两份户名分别为胡敬坤和李纪芬、存款额均为100万元的假存单,朱成芳盖上私刻的昭德办事处储蓄章和经办人李法玲的名章。朱成芳持该假存单到东坝信用社要求抵押贷款,东坝信用社开出两份抵押证明,朱成芳在抵押证明上盖上私刻的农行昭德办事处行政公章和该办事处主任赵双吉的名章,以此假存单和假抵押证明,骗取东坝信用社贷款200万元。1996年5月至8月,朱成芳单独或伙同孙广荣用上述手段,先后14次分别从青州市东坝信用社等单位诈骗贷款1268.79万元。其中未遂一起,金额为51万元。另外朱成芳还单独或伙同孙广荣利用伪造的担保函或骗取的银行存单作抵押,从青州市东坝信用社、青州市城市信用社东关分社两次骗取银行贷款140万元。案发前朱成芳已返还诈骗的贷款205.79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及物品价值655万元,尚有497万元无法追回。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贷款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属单位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存单诈骗金融部门资金;指使他人使用虚假证明诈骗贷款,其行为分别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又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是本案主犯,必须依法严惩。依照《刑法》第12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和79《刑法》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75条、第64条、第53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与前罪余刑三年零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朱不服,以“只构成贷款诈骗罪,且属单位犯罪,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存单诈骗银行资金,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其行为分别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本案主犯,又系在假释期限内再犯新罪,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虽然是以长虹电器厂的名义实施诈骗的,且将大部分赃款用于归还长虹电器厂的贷款,但实质上是为个人牟利,所以应依法追究投资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高院依法将此案报送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朱成芳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贷款1268.79万元,其中未遂一起,金额为51万元;利用伪造的担保函或骗取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14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二审认定的朱成芳归还入股的9万元诈骗款,系案发后的追回款;认定朱成芳归还的18万元,系归还的正常贷款,均不应计入案发前归还款数额之中。因此,认定案发前朱成芳归还诈骗的贷款应为178.79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及物品价值664万元,尚有515万元无法追回。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骗取贷款的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依法惩处。其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担保函或骗取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亦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

二、主要问题

利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贷款的行为如何定罪?

对此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利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其主要理由是:

1、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三)项中所规定的“证明文件”不包括银行存单。银行存单是一种金融凭证,虽然也能起到证明的作用,但其与“证明文件”的性质不同,其证明的效力和范围也不同于“证明文件”。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即使刑法第193条中规定的“证明文件”包括银行存单在内,利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贷款的行为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但由于这种行为同时还触犯了刑法第194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亦应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

3、对刑法第194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只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骗取资金,达到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无论骗取的资金是何种性质,是贷款还是其他款项,也不论是使用金融凭证直接骗取资金,还是以此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本案被告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贷款的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利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定贷款诈骗罪。其主要理由是:

1.银行存单属于刑法第193条第(三)项中规定的“证明文件”。使用银行存单作担保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同时该行为还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银行骗取贷款。这里所说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其中包括银行存单。因此,按照刑法第193条第(四)项的规定,利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贷款的行为亦构成贷款诈骗罪。

2.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应在理论上区分清楚,尽量减少两罪的交叉,以便于审判实践中操作。尽管两罪均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的行为,但两罪有明显区别,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对象不同。

(1)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存单直接骗取资金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2)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的资金数额一般与假存单上的数额相同;贷款诈骗罪诈骗的资金数额不一定是抵押的假存单上的数额。(3)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的对象不特定,而贷款诈骗罪诈骗对象是特定的,即只能是金融机构的贷款。(4)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人是要实现票面上的权利,而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利用金融凭证的票面价值所起的担保作用来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5)由于贷款程序严格,银行有严格审查的责任,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直接骗钱则简单得多。

本案被告人不是直接拿假存单到银行骗取资金,而是以此作为担保骗取贷款。从本案特征看,其最终目的是诈骗贷款,使用伪造的假存单只是犯罪手段行为,即使其犯罪手段牵连到非法使用金融凭证,也应当以其目的行为定贷款诈骗罪,而不宜以手段行为定罪。因此朱成芳的行为只构成贷款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3.本案被告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两个行为,不属牵连犯罪,而是想象竞合犯罪。贷款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金融凭证诈骗罪最高刑期为死刑。在贷款诈骗过程中,银行有审查的责任,因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即使朱成芳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也不能按照从一重处原则适用重罪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如果按金融凭证诈骗罪对朱判处死刑,就等于将贷款诈骗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因此从罚当其罪的角度考虑,本案应定贷款诈骗罪。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贷款的行为,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认定、处罚。

其一,从立法本意看,刑法设立金融凭证诈骗罪时,对该罪的规定是广义的,只要是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即构成此罪。其目的是保护金融机构的信誉,严惩此类犯罪。而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则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针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个人犯罪行为。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中所规定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银行的存款证明、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的文件,不包括金融凭证。

其二,从司法实践看,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贷款,与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诈骗贷款有所不同。前者可信程度更高,更易于取得贷款银行的信任而骗得贷款,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大。因此,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此种犯罪也应当受到法定更严厉的处罚。此类以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贷款的行为,与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直接骗得存款并无实质差别,因此,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认定,是完全正确的。

其三,从刑法理论看,本案被告人共实施了三个行为:伪造公司、企业公文、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和诈骗贷款,三者存在牵连关系。其中,伪造公司、企业公文、印章和伪造金融凭证是手段行为,诈骗贷款是目的行为。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贷款,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和194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凭证诈骗罪。该两罪的法律规定交叉,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较多,包括使用伪造的银行金融凭证,如银行存单。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包括银行贷款。被告人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银行时,无论银行是从哪一项目支付款项,都不影响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都是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银行。被告人伪造银行存单,并利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贷款的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在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不能简单地以存单上的数额认定。因为那只是担保的数额,不一定是直接骗取的数额。认定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准备骗取或者实际非法占有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因此,本案定罪数额应当以被告人使用金融凭证诈骗贷款,而实际骗得的贷款数额为准。

最后,从犯罪主体看,被告人与同案孙广荣成立的长虹电器厂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诈骗犯罪虽然是以长虹电器厂的名义实施的,且将大部分赃款用于归还长虹电器厂的贷款,但实质上是为个人牟利,不属单位犯罪。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本案应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投资者个人朱、孙的刑事责任。(审编:张  军)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1999年第5辑(总第5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相关文章

  • 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354.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行为的定性】 【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伪造的银行存单犯罪数额】 【...

  • 反转经典

    一富豪到华尔街银行借了5000元贷款,借期为两周,银行贷款须有抵押,富豪用停在门口的劳斯莱斯做抵押。银行职员将他的...

  • 信用跟信赖

    信用,有附加条件。比如,想要从银行贷款,就必须提供某些抵押,银行会估算抵押价值然后贷给你相应的金额。如果...

  • 有趣的经济学小故事

    1.停车 一位富豪到华尔街银行借了5000元贷款,借期为两周,银行贷款须有抵押,他用停在门口的劳斯莱斯做抵押。银行...

  •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盈利模式

    一 折扣收益 在银行贷过款的就知道,现在银行贷款的最大特点就是抵押充分,抵押物多为房屋、土地、林权等;抵押率一般在...

  • 借贷行业的新模式

    随着时代的发展,借贷行业也在进行改变。目前借贷分为国内银行贷款国外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信用担保资产抵押P2P...

  • 拿房屋抵押贷款,房子抵押二次贷款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流程,用房产证抵押贷款哪个公司好,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有哪些条件,2017房子抵押贷款利息,房屋...

  • 房产诈骗律师

    ​什么是房产诈骗律师?房产诈骗律师是指在房屋买卖诈骗中、或者是伪造房屋产权证销售诈骗中,还有房屋抵押给他人再进行出...

  • 票据诈骗的7种常见行为!

    今天顺风票给大家普及一下票据诈骗方面的知识! 票据诈骗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变造票据凭证。 伪造票据凭证...

  • 关于实务中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汇总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bgfuq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