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此处的信用卡需要结合2004年全国人大作出的有关信用卡的解释进行认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行为人自己伪造的也包括他人伪造的。
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在于,本罪属于结果犯,后者属于行为犯;本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后者包括单位。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1、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作废。2、持卡人因停止使用,已办理退卡手续并将信用卡退回发卡机构而使信用卡作废。3、挂失作废。
如果盗窃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本罪。盗窃他人真信用卡的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其恶意透支的也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原因在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主体应当是持卡人本人。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指行为人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无权使用的他人的信用卡。包括骗取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非法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的;非法使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的等情形。但亲友之间的冒用不构成本罪。
四,恶意透支的。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考察行为人有无归还资金的意图。此处的期限是自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仍不归还。一般以5000元为起点,但持卡人在银行缴纳保证金的,资金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欲认定恶意透支,其前提在于经发卡人催收后仍不归还。也就是说发卡人有催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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