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工小琴因自己身份证不慎丢失了,为了急于找到工作,她借用和她长相十分相像的妹妹身份证去找工作,入职了深圳的某工厂,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久前,她在工作时右上肢不慎受伤,工厂为她申报了工伤,结果被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出她系冒名顶替,工厂认为她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请问,她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解析:首先说明的是,她采取借用他人身份证、冒名顶替的方式,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是,她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是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即使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而小琴的这种情况,她以妹妹的名义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虽然这种欺骗行为致使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她与工厂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和法律认定。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关于冒名劳动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小琴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然,她采取冒名顶替的方式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工厂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工厂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一般的处理方式是因员工冒名而享受不了的该由社保部门报销的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或由企业适当承担部分,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该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则理应由企业独立承担,企业不能因此就逃脱其应有的责任,毕竟员工跟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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