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进步有时候仅仅区别在一个字上:《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一、解读
属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虽然这里和此前条款没有解释何为监护人,但是还是规定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带着疑问,继续学习《民法典》,发现本章第二节监护中,明确了监护人的范围,很详细。本条简单易懂,很好理解和把握:
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是一组概念,委托代理人是由委托人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进行授权,使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法定代理人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相关人员,一般是监护人,当然有权代表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来源于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等机构指定。委托代理人需要向相对方提交授权委托书,以此来证明有权代理。法定代理人无须向相对方提交授权委托书,视情况提交能够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实务
从实务操作来看,只要明确了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自然就明确下来。至于监护人确定问题,则由监护一节中去解决。本条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在监护一节中也没有解决,提出来供讨论研究。委托代理中通常是一个委托人委托一个或者多个受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委托时,通常会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权事项、权限、范围、时间等。受托人按照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可,存在多个受托人的情况下,一般也不会出现受托人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即便出现受托人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协商,也可以征询委托人的意见。但是,在法定代理中,监护人一般是两人以上,如果监护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即法定代理人之间意见不一致,怎么处理?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表达与自己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意见,对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如果不能,怎么处理?法律并没有给出规定。从实务来看,按照归益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则处理。不过,还是比较抽象,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三、启示
本条来源于《民法通则》的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学习《民法通则》时,每当看到“他的”什么什么的表述,笔者都觉得法律规定的太糙,有些口语化。再说,谁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男的,用男“他”。包括前条,谁说精神病人用“他”表述?《民法通则》上有很多类似的表述,还好《民法典》规范成为“其”。当然,“他”的权威解释:称你、我以外的第三人,一般指男性,有时泛指,不分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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