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出的破绽未必抓得住。
通常情况下破绽是容易看出来的,但它不一定就能帮助到自己。自认为能够从破晓中找到对方被摧毁的缺口,以为可以就此高枕无忧达成目标。只是,现实是残酷的,实际的结果可能是让自己大失所望,甚至是绝望的。
首先,自认为看到的破绽可能并非想象中那么真实,那么确凿,或者说尚不足以黑对手构成致命一击。其次,即便是确凿无疑的破绽,即便可以构成致命一击,但主动权在别人手里,自己最多只能表达,甚至不能充分表达,而无法形成真正的杀伤力。
赵小明在成都惹上的官司,在我们看来原告方的证据是明显存在破绽的,而这些我们都能看得到的破绽,相信法庭应该比我们更加清楚。理应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可是,世界最复杂的,理应很多时候只是一个远景,并不一定就能成为事实,对这一点我们还是有清醒认识的,因此在信心十足的同时,却又不敢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对待。
原告方证据中那些看似明显的破绽尚不能让我们具有决定性的杀伤力,因为所有的瑕疵和破绽并不是由我们认定的。
大部分合同都是以子虚乌有的我们公司成都办事处名义签订的,盖的是办事处的章,如果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这种合同本来就是无效合同,别说我们没有这个办事处,即便真的存在,只要没有我们授权,没有取得合法的主体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注册,以它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至少不能牵涉到我们企业。我们很确定绝没有以公司名义授权过赵小明的经济活动,没有出具过任何涉及经营的介绍信,委托书。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原告方贸然与赵小明签订合同,并在未收到合同约定的款项情况下就执行合同,这些从商业惯例的角度上看就是经不起推敲的破绽。
还有一个破绽,就是除了纸媒之外的其他媒体,原告方并没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他们并没履行他们诉状中宣称的合同义务。即便播出了,没有确凿证据情况下,也不应该被支持。
尽管我们确信破绽明显,但依旧不敢高枕无忧,我们十分清醒,对方的这些漏洞是否真能在庭审中帮到我们还很难说。
当然,最令人怀疑的还并非是上面这两个明显的破绽,而是一个我们认为的“合理推理”……
早安,三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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